杀人犯服刑期现身县城,并且在外结婚生子( 二 )


“都是同村人 , 以前没听说过他有病 。 如果真的病情严重 , 又怎么会很快顺利结婚生子?”程家人百思不得其解 。
王某所患疾病若为真 , 能否保外就医?
依照当时适用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2014年失效保外就医应为四种情况之一:“短期内有死亡危险”“患严重慢性疾病 , 长期医治无效”“身体、生活难以自理”“年老多病 , 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
多位肾内科、科医生分析 , 从目前资料来看 , 王某所患疾病并未达到保外就医标准 。
一位三甲医院肾内科主治医师说:“轻度乃至中度肾积水、轻度肾功能不全 , 一般医生随访观察即可 。 如伴有高热、梗阻、血尿等急性症状 , 需要干预治疗 , 但都没有致命性 , 生活自理更不是问题 。 ”
事实上 , 采访人员调查发现 , 对于王某的保外就医申请 , 休宁县人民2001年时曾拒绝过一次 , 只是很快逆转了态度 。
2001年2月 , 休宁县以“右肾多发性结石 , 伴轻度积水、轻度肾功能不全”为由再次提出将王某保外就医 , 被休宁县人民拒批 。
在不予受理的函件上明确写着 , “罪犯王某一直被你局保外就医 , 这期间王某保外就医的考察也是你局执行 , 为此你局要求给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然而 , 就在被拒批的1个月后 , 休宁县再次提出保外就医 , 理由是当送犯人至九成时 , 入监检查也认为其病情不宜关押 。
这次 , 休宁县人民批准了申请 , 依据是《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版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采访人员查阅后发现 , 这项内容为: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为何同一种病 , 依据同一部法律 , 态度大不同?
休宁县一位从业25年的法官认为是一种“妥协”“拒收 , 也只能就给批了 , 总不能让犯人一直在看守所待着 , 看守所人力、条件都有限 , 总要有个地方去 。 ”
脱管之下的“一保到底”
王某被判刑12年 , 却未入狱服刑一天 。 这样“一保到底”是否合法?
据当时适用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即使“患严重慢性疾病 , 长期医治无效”符合保外就医 , 也要“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在多位法学专家看来 , 一保十数年确属罕见 , 质疑其中存在违法行为 。
采访人员调查发现 , 即使是“一保到底”这十余年保外就医的流程也不规范 。
上述《办法》明确 , 一次批准的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至一年”期满后 , 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 , 需要收监;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 , 需要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 , 每次可延长半年至一年 。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分析说 , “这意味着 , 12年刑期最少要办6次保外手续和6次延长手续”
“如果缺少这些申办与补办手续 , 无疑是违法违规的 。 ”刘昌松说 。
据上述《办法》保外就医期间 , 公安机关等部门还有日常考察的职责 。 然而对于此案的相关履职证据 , 地方同样表示仍在查找中 。
休宁县一位内部人员说 , 一方面行政区划调整给资料查找带来难度;一方面上世纪90年代 , 交通不便加之基层警力不足 , 存在履职不足可能性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秀梅认为 , “一保到底”反映出执法可能存在瑕疵 。
父子“接力”追问
【杀人犯服刑期现身县城,并且在外结婚生子】程美枝的意外去世 , 成为程家人心中无法愈合的伤口 。 逢年过节 , 全家人围在一起吃饭时 , 总会多添一个座位和一份碗筷 。 母亲王氏更是难以走出失去女儿的痛苦 , 每天以泪洗面 , 最终哭瞎了双眼 。
自1997年发现王某未入狱服刑 , 程桂盛多次向省、市、县及信访等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 直至2012年去世 。
那也是个夏日 。 躺在医院病床上的程桂盛 , 知道自己所剩时间不多 , 将儿女们叫在一起 , 再三嘱咐着 , 一定要继续反映 , “为我这个女儿讨回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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