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聊民法典57:新增“债务加入”( 二 )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 , 由让与人负担 。
《民法典》新增条款 。 本条是指因债权转让 , 债务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费用 , 如果高于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费用的 , 增加部分的履行费用由新债权人负担 。 因为债权转让 , 是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 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一致 , 由新债权人承担这部分增加的履行费用 , 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 , 债权人未作表示的 , 视为不同意 。
本条第2款是《民法典》新增内容 , 即债权人对于债务转移的通知 , 债权人不作为的默示视为不同意 。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 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 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债务加入”制度 。
债务加入 , 在商事活动中很早之前就已经存在 。 但是 , 在我国法律中 , 之前一直没有明文规定过这项制度 。 也因此 , 在实务操作中 , 有着各种观点和争议 。 有记载的 , 早在200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理解类文件中就提出过这个概念 。 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中 , 这个概念也时有被提起 。 在最高人民法院《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就有对此的详细论述:
……所谓债务加入 , 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 , 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 , 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 连带责任保证是第三人为了确保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所提供人的担保 。 二者均具有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保障的性质和功能 , 但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具有主从关系 , 而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则并无主从关系 。 …………我国法律就债务加入未作明确规定 , 与债务加入在法律性质上最为接近并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应为连带责任保证法律关系 , 可参照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 ……关于“参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的司法理解 , 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依然是保持这个理解 。
《民法典》本条是总结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 采纳了最为广泛被接受的法律理解:1)债务加入并不意味着原债务人的债务免除;2)给予债权人一定的合理期限可以拒绝债务加入;3)债务加入人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并没有规定参照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 ,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 , 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 , 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 ”这段话是《民法典》新增的 , 目的是明确所谓“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 不包括“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 , 因为 , 抵销权的基础是所持有的债权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 , 并没有随着债务转移而转移到新债务人 。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 , 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 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从债务 , 了实现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等权利以及主债务的利息等 。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 , 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转让 , 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 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 。 概括转让的 , 原合同关系消灭 。
概括转让 , 原则上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 , 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
【李立|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聊民法典57:新增“债务加入”】即:关于合同的权利转让方面的规则 , 适用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九条、第五百五十条 。 关于合同的义务转让方面的规则 , 适用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五十四条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