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高的鱼|化妆品还乱贴标签?No!这个征求意见稿有要求……( 五 )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划定的 , 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禁止标注或宣称内容的 , 按照《化妆品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划定的标签瑕疵情形的 , 按照《化妆品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划定处理 。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标签标注的注册人、存案人或出产企业相关信息不真实 ,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的 , 特殊化妆品按照《化妆品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划定处理 , 普通化妆品按照《化妆品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划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划定 , 以“联合研发”“出品人”“监制”等作为引导语标注了其他企业或机构名称信息的 ,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分对被标注的企业或机构进行核实 , 并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被标注的企业或机构并未知情的 , 属于虚假标注情形 , 对注册人、存案人按照《化妆品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处理;
(二)被标注的企业或机构已经知情同意 , 但未实际介入相关出产经营流动的 , 对注册人、存案人及被标注的企业或机构 , 分别按照《化妆品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处理;
(三)被标注的企业或机构已经知情同意 , 且介入相关出产经营流动 , 但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应当根据不同的违法违规情形 , 按照《化妆品监视管理条例》相关划定 , 对注册人、存案人及被标注的企业或机构一并予以处理 。
第三十二条(增补说明)商业活动中通过免费赠送、试用等形式提供的化妆品 , 标签治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
仅供出口销售的化妆品不合用本办法 。
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销售包装等名词术语的含义如下:
最小销售单元:以产品销售为目的 , 将产品内容物随产品包装容器、包装盒以及产品仿单等一起交付消费者时的最小包装形式 。
销售包装: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 。 包括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放置包装容器的包装盒以及随附于产品的仿单 。
内容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 , 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 , 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
引导语:用以引出标注内容的用语 , 如“产品名称”“净含量”等 。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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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胡宇薇
校对:文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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