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正义网|判了!高楼坠玻璃砸中幼童致死:物业公司全责!( 二 )
本文插图
玻璃就是从这栋楼上掉下来
同时法院查明 , 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接手物业管理时 , 理应知晓建筑的安全外墙全部使用玻璃构成的事实状态 , 涉案高坠玻璃在铝合金窗框外侧 , 用结构密封胶把玻璃和铝框粘合 , 玻璃的荷载主要靠密封胶承受 , 与砖墙和混凝土外墙相比 , 玻璃易损、结构密封胶老化从而发生脱落事件的概率相对较高 。
高坠玻璃所在建筑物于2009年2月竣工 , 至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2018年4月21日)已满9年 , 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其就玻璃外墙已经制定科学、有效、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 , 并已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对业主共用部位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养护维修的义务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近日 , 十堰中院作出(2019)鄂03民终3400号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这也就意味着 , 事发楼栋的物业公司要承担导致周某如死亡、朱某某受伤的全部责任 。
法官说法
近年来 ,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 ,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 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 为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 2020年民法典全新修订 ,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以法条的形式 , 为人民群众撑起法律“保护伞” 。
当事人起诉后 , 物业公司认为高坠玻璃属于两名业主专有部分 , 应由两名业主承担侵权责任 。 因玻璃的权属问题直接影响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 , 十堰中院依职权主动到高坠玻璃所在建筑物的设计单位调查取证 , 最终确认致朱某某受伤、周某如死亡的高坠玻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 厘清了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 , 既及时保障了伤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 也依法维护了涉案两名业主的合法权益 , 得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 查清责任人 。
因高空坠物
一个无辜的小生命
再也无法重回
父母的怀抱
案件令人警醒
请各单位、各小区
各家庭
【检察日报正义网|判了!高楼坠玻璃砸中幼童致死:物业公司全责!】定时仔细检查
玻璃幕墙
窗户、阳台杂物等
有无脱落风险
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来源:湖北高院微信(ID:hbgyweixin)
作者:袁伊璇 李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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