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绊倒后的法律背后

2020年8月17日 , 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 , 后因医治无效死亡 。 据调查 , 罗水村民罗某(女 , 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书栓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 , 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 , 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 , 88岁)绊倒 , 导致麦某受伤 , 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 经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 。粗看本事件 , 属于一意外事件 , 但是意外并不代表不承担责任 , 我们也应该从法律层次来分析本次事件的背后 , 有没有可避免的可能性 , 或者此事件发生后我们以后应该怎样来避免 。一是因动物的管理方面推演出的法律责任 。 新出的《民法典》中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 可以减轻责任 。 第1250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本事件中 , 因为罗某对狗只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发生了不可控的情况 , 导致狗只挣脱牵引绳 , 发生的侵权事件 , 作为直接责任人 , 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但其为未成年人 , 依法应当由她监护人与狗的饲养人和管理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另一方面狗的饲养人和管理者没有对狗只尽到管理的义务 , 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 应该依法承担造成老太太死亡的侵权责任 。 从本事件吸取经验教训 , 动物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动物的管理 , 按照法律及政策管理规定进行圈养、栓养 , 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是从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方面推演出的法律责任 。 从本事件来看 , 对未成年人的管教方面也存在着缺失 , 本事件中小女孩才12岁 , 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 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 但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对犯错的未成年人虽然不予处罚 ,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同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从本事件吸取经验教训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 , 强化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意识 , 多普及法律法规 , 引导未成年人平稳、健康度过该年龄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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