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平,判决书称上诉期间不认罪不悔罪
陈光平 , 网名亦枕 , 原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 退休后曾在某国内著名网站任内容总编 。2020年4月16日 , 景德镇浮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被告人陈光平犯诽谤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陈光平不服 , 提出上诉 。景德镇中级法院认为 , 陈光平在2019年9月至12月发布三十篇贴文 , 捏造邵某斌、吴某军、倪某“警黑勾结 , 罗织罪名构陷无辜 , 炮制一起典型刑事假案 , 使石某香等人陷于牢狱之灾” , 并污蔑邵某斌、吴某军为“黑警”以及三自诉人为“罪犯”“抢劫犯”“涉黑涉恶犯罪团伙” 。 上述信息被点击、浏览累计达67万余次 , 造成三自诉人名誉严重损害 , 情节严重 , 陈光平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2020年9月18日上午 ,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鉴于陈光平二审期间 , 仍不认罪、悔罪 , 且当庭再次贬损三自诉人 , 依法不对其从轻处罚 。刑事判决书 , 是刑法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 。 案件上诉后 , 一审判决属于未生效的判决 。 即 , 公诉性质的犯罪嫌疑人 , 在二审判决书出来之前 , 仍属嫌疑人 。特别是刑事自诉的上诉人 , 即使一审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 上诉后其法律地位仍与被上诉人相同 , 法院仍应遵守审判原则居中审理 。 二审程序不同于再审程序 , 再审过程中 , 不影响已生效的判决的执行 。 即 , 如果在再审判决书称“审期间仍不认罪不悔罪” , 不违背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二审既为终审制 , 也是对原审法院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 , 及对上诉案件的最终裁判 。 而这种对犯罪的认定 , 刑期的折算刑罚的执行 , 均应以刑事判决书为准 。 换句话说 , 即使法官先入为主 , 也只是其某种法律行为和手段 , 不能由此而取代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 。 即 , 在判决书中将犯罪嫌疑人称为罪犯 , 并以不认罪、不悔罪对抗从轻处罚 , 明显违反了审判程序规定 , 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明显违反刑法原则的刑事诉讼与审判 , 其判决方式与结果 , 不能成为依法治国的例外 。
推荐阅读
- 确有奇事还是确有奇葩?
- 川普拒交税表 遭联邦上诉法院打脸
- 寒馨星|冯小刚被罚20亿?刚刚,判决书曝光了!
- 美司法部对微信禁令裁决上诉 寻求驳回初始禁止令
- 加州法官叫停“微信禁令”,美政府拟寻求上诉
- 反转再反转,法官叫停微信禁令后,白宫要上诉?
- 被告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李心草母亲表示将上诉
- 离奇判决书,自诉上诉期间不认罪不悔罪为量刑依据
- 陈光标再添新头衔:河北涿鹿县荣誉市民及招商大使
- 华为被美国欺负一案, 完全可以向美国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