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假就自杀,企业该负多大的责任?
周蓬安:不准假就自杀 , 企业该负多大的责任?近日 , 广东佛山 , 一男子在工厂自杀身亡 , 此前留下纸条:工作压力好大 , 身体不舒服 , 请假休息 , 公司要办离职……2020非常特别的一年 , 失业的如何生存 。 工厂负责人称 , 男子请假时没医院证明 , 目前家属不同意救济方案 。 当地劳动部门和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 (9月19日《头条新闻》)
“不准假就自杀” , 这个逻辑根本就说不通 。 在此 , 我想就因为不同原因而“自杀”的情况谈一谈自己的一些基本看法:对于一些贪官畏罪自杀现象 , 我是持坚决的支持态度 。 因为这至少还能说明他们在选择“自杀”时 , 还残留着一些基本的廉耻心 , 比那些贪财、贪色到令人发指的地步 , 然后上电视认罪的玩意儿 , 人格上还是要高尚一百倍 。 还有一些女官被通报“与他人通奸”的 , 令家人尤其是子女无法做人 , 如果选择“自杀” , 也比较符合常理 。那些做了为人类所不齿的丑事、坏事的玩意儿 , 就应该自杀谢罪 。 比如刚刚看到的一出惨案 , 说的是河南鹿邑县唐集乡两名男童失踪20多天后 , 尸体被从一口农田机井中打捞出来 。 而作案嫌疑人为男童父亲 。 我就此评论:不可思议!不敢想象!“虎毒不食子”的基本人性判断 , 在这类本性还不如畜生的人身上是完全失效了 。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极端的情况?夫妻“闹离婚” , 气也不能撒孩子身上啊 。这畜生将俩亲生儿丢入机井之后 , 若留有一丝一毫人性的话也会选择自杀 , 自己也跳进机井 。 可这畜生竟然继续东躲西藏地苟活着 , 这哪里还是人?法院还是早点让他归西去吧 。还有那些性侵亲闺女的“畜生” , 更应该自杀 。 不久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陕西省紫阳县彪某 , 在妻子外出打工期间 , 趁女儿放学时诱骗加强制8岁的女儿和他睡在一起 , 并发生了关系 。 短短几天内 , 彪某强奸女儿三次 ,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 法院这个判决显然过于温柔 , 彪某这个“畜生”刑满释放后是很容易旧病复发 , 侵害其她女性的 。 这种人应该老死在监狱 , 或者出狱后定时接受“化学阉割” , 可我们都没有做 , 这也是我长期以来不断抨击中国司法坚持“宽待”强奸犯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说一说根本就没有理由自杀的一些案例 。 就在昨天 , “初三男生被家长扇耳光跳楼身亡”成为热点话题 。 据了解 , 张某锐今年14岁 , 当天在教室与另两名同学玩扑克牌 , 班主任请三名学生家长到校配合管教 。 张某锐在五楼走廊被母亲扇了两耳光后跳楼 。 目前当地教育、司法等部门已介入处置善后 。我曾就此评论:母亲当众扇14岁男孩的耳光 , 这是非常残酷的事 。 孩子虽然是你生的 , 但他也有人格 , 他也需要面子 。 估计这位做母亲的 , 也没有什么文化 , 习惯以简单粗暴的方式教育孩子 。我没理解“当天在教室与另两名同学玩扑克牌”说的是上课时间 , 还是中午休息时间?如果是上课时间玩扑克牌 , 那这些孩子就无法可教了 , 老师请家长配合管教是合理的 。 如果是中午休息时间违反学校规定 , 在教室玩扑克牌 , 老师批评他们不听 , 请家长配合管教也是合理的;但如果是第一次 , 而且老师不让玩 , 他们也听管 , 那就没必要请家长了 。笔者以为 , 中国家长应该改变育儿态度了 。 人这一辈子 , 并非只有上好大学一条路子可走 , 而且上好大学的毕竟占比很小 。 实际上 , 如今读一个普通的“一本” , 很多学生毕业后照样找不到工作 。 有些人原本就没有可能考高分 , 但未必会影响他这一辈子的生活 。 做父母的 , 不要过分“望子成龙 , 望女成凤” , 孩子能自食其力就行了 。广东佛山“不准假就自杀”事件见诸网络后 , 看到网友都在骂工厂老板 , 这个当然“政治正确” 。 但是 , “不准假就自杀”的主要责任难道应该由“不准假”的厂方承担吗?此外 , 我们是不是该了解更多事实真相后 , 再来骂老板?《广东一工人身体不适 , 请假被拒后在工厂自杀身亡 , 留纸条:工作压力很大!》一文报道的“每个月只能休息两天” , 如果是工厂的限制 , 那就违反《劳动法》 , 应该受到处罚 , 但也不是“不准假就自杀”的理由;如果是自身为了多拿工资而不愿意休息 , 那就是另一码事了 。该文称“然后他说身体不舒服让他去医院做个检查他也不愿意”的意思 , 应该是工厂老板让他去医院检查 , 估计是舍不得医疗检查费用而不愿意去检查 。但工厂规定如果没有医院证明 , 不能长时间休假 , 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 哪个单位可以随便休假?况且企业不养闲人 , 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 , 这个机修岗位不能长时间空缺 。虽然我们应该同情死者 , 但你生前不配合企业管理 , 企业因此“不准假”;企业“不准假” , 你就自杀 。 自杀的理由充分吗?不充分 。 企业与你签订的是劳动关系合同 , 又不是生死关系合同 。退一万步讲 , “不准假”你就辞职好了 , 总比自杀好吧?再退九千步讲 , 去医院检查取得病假条后请假 , 总比“不准假就自杀”好吧?如果按照“代换”理论 , 这位其实是因为舍不得花钱检查 , 而选择了自杀 。这家企业主因为“不准假”而赔偿八万元 , 出于“人道主义还给了三万多” , 代价就已经够沉重的了 。 此外 , 社保那里还会给予四万多的赔偿 。 但死者亲属觉得不合理直接要出了200万的天价 。大家支持企业赔偿200万吗?如果都支持 , 可能会把投资者都吓跑了 , 那普通人就业就更困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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