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养老机构经营,一个大机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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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17日发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 《办法》指出 ,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可以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
《办法》还提出 ,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 , 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 , 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 , 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 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 接受社会监督 。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答采访人员问时 , 有采访人员提问:根据修订后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 , 老年人及其家属应当注意哪些新的变化?
【重磅!养老机构经营,一个大机会来了】答:这次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重点是完善养老机构管理 , 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养老机构正常的运营秩序 , 老年人和家属如果了解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内容 , 有利于处理相关事务 , 尤其是其中一些直接涉及老年人入住服务的内容作了调整 , 需要注意 。
一是《办法》第十五条要求 , 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 身心状况发生变化 , 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 , 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 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 , 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 跟踪评估有利于更好地服务老年人 , 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也要积极配合开展评估 。
二是《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双方在签订服务协议时 , 新增了“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条款 , 第三十五条要求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 , “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 , 这是预防养老机构因各种原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 , 出现入住老年人不能妥善安排的问题 , 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要在合同签订和执行中与机构商议好 。
三是《办法》第十九条明确 ,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 , 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 这体现了老年人生命健康权利优先的原则 , 避免这种情形下因为无法联系到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而延误救治时机 , 但这也不代表免除了家属的救治义务 。
四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 , 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 这是要求养老机构做好协助工作 , 家属也应该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 加强对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精神关爱 , 不能“一送了之” 。
(封面图来自: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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