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短信、电话营销一刀切?电信治理切莫以邻为壑( 二 )
在本草案中 , 在原有“不等于不”规则基础上 , 改变为“凡非同意即为不” , 即只要未明确同意即视为拒绝 , 并取消了之前的“试探性条款” , 不再允许短信服务提供者向用户发送询问同意的商业短信 。
另外本次立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便是工信部将建立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 , 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托“谢绝来电”平台提供“谢绝来电”服务 , 采取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记用户关于商业性电话的接收意愿 , 并依据用户意愿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防侵扰服务 , 从而收集并留存用户对于一些骚扰电话的概括性拒绝 。
在以上“两板斧”之下 , 《管理规定草案》对于用户同意给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 电信部门也能够更为迅速地确定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与否 。
进一步加大对电信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和惩治力度
在立法者看来 , 对于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 , 电信网络只是通道 , 根本的治理还需从源头入手 , 即需要加大规制电信服务提供者提高企业的违规成本 , 才能有效打击违规企业的嚣张气焰 。
从《管理规定草案》中我们不难发现 , 立法者对电信服务提供者加重了的规制力度 。 从准入途径上 , 不再允许电信服务提供者转让电信码号 , 并且进一步加强对信服务提供者的审查 , 从准入途径上对电信服务提供者进行了限制和审查 。
另外 , 本草案还进一步加大对电信服务提供者的惩治力度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予以警告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恶劣的 , 甚至可以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回收相应码号资源” , 这一釜底抽薪式的惩罚大大加重了电信服务提供者的违法成本 , 试图从根源上打击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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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草案》的改进方向
不可否认的是 , 本次《管理规定草案》的出台无疑是给打击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注入了一剂强心剂 , 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我国短信和电话呼叫市场 , 而且对用户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更为全面的保护 , 不可谓不是顺应时代的良法 。 但是《管理规定草案》中仍然存在一些待明确的问题 , 立法者还应做出更科学完备的规定 。
01
贯彻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律的根基 , 作为现代民法法律源头的《查士丁尼法典》明确将“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作为基本原则之一 , 而两千多年前的我国法家先驱管仲也强调“凡法事者 , 操持不可以不正”(《管子·版法解》) 。 在信息推送和电话呼叫的法律关系中 , 用户的安宁权、个人信息权和电信服务提供者的通信自由权、经营自由权是最典型也是最基本的利益冲突 , 立法实践需要做到将双方主体冲突利益进行平衡 , 处理好利益双方的权利协调情况 , 这样才能真正反映公平公正的诉求 。
在《管理规定草案》中 , 对于用户的保护力度和对电信经营者的监督、惩处力度都是至为明显 , 相映成趣 。 对于用户而言 , 此草案当然能够从全链条对用户的安宁权很好地进行保护 。 但对于电信服务提供商而言 , 其却因难以主动获得用户的同意 , 甚至直接被“谢绝来电平台”中用户留存的概括性拒绝所屏蔽 。
然而由于前期信息技术对商业活动的广泛渗透 , 短信、电话等通讯手段已成为企业触达客户的“必选”方式 , 成为业务链条的牢固一环 。 比如对于金融领域正在推进的打击逃废债工作而言 , 如果不加区别地推行“未明确同意即视为拒绝” , 无疑将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的开展 。 事实上 , 打击逃废债处理的看似只是“微不足道”的个人、企业债权债务关系 , 然而却发挥着畅通金融毛细血管的作用 。 而在其中 , 短信、电话作为触达债务人的基本工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 扮演着关键性的法律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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