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父母行使探视权如有损子女成长,应不予继续行使


探视权|父母行使探视权如有损子女成长,应不予继续行使
文章图片

【案情简介】2008年 , 王某(女)与李某离婚 , 6岁女儿由父亲李某抚养 , 母亲王某有探视权 。 2018年 , 十年未看女儿的王某想看女儿 , 李某以女儿一直以为继母系生母、目前正处高考阶段为由拒绝 。 王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 要求行使探视权 。
探视权|父母行使探视权如有损子女成长,应不予继续行使
文章图片

都市热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生平律师分析认为:
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 , 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 , 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探视权行使本身是附条件的 , 前提是不影响被探视人身心健康 。 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 , 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
【探视权|父母行使探视权如有损子女成长,应不予继续行使】本案中 , 王某持续10年未行使探视权 , 李某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 , 女儿的继母一直以生母身份出现 , 现有家庭结构已满足女儿正常成长需要 。 因无法确认王某行使探视权会否对女儿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 且未成年子女成长具有不可逆性 , 基于其成长基本需要 , 在高考前不宜由王某行使探视权 , 可中止执行 , 待有执行时机后再行恢复案件执行 。
探视权|父母行使探视权如有损子女成长,应不予继续行使
文章图片

?(扫码在线免费咨询)
婚姻家庭等烦心事征集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 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离婚、继承、物权、担保、各类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相关内容 。 如果您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这些方面的烦心事 , 均可拨打电话13983950918(微信同号) , 或前往渝中区大坪英利国际1号楼37-3 , 将由资深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 采访人员也将与律师联动为你奔走维权 。
 
撰稿:唐中明
编辑:田刚
审核:万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