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准入细则落地!金控风险即将纳入监管 给出1年过渡期( 二 )


股权结构将受到监管限制
在金控相关办法中 , 监管对于股权结构及股东明确了严格的要求 。
央行表示 , 在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和资本管理方面 , 一是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 , 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 , 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续盈利等提出差异化要求 。 二是投资资金来源应依法合规 , 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穿透管理 。 三是设定负面清单 , 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 。 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 , 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
同时 , 根据国务院准入规定 , 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 修改公司章程 , 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 , 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 , 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 , 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央行表示 ,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方面 ,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 , 法人层级合理 , 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 , 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 , 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 。 三是在《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 , 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 , 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 , 简化法人层级 。
监管安排1年过渡期
值得注意的是 , 此次正式稿中还安排了一年过渡期 。
央行表示 , 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 , 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 , 经批准后 ,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 其中 , 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 , 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 。 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 , 把握好节奏和时机 , 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 , 平稳实施 。
"这意味着给这些公司安排了1年的过渡期 。 "连平向财联社采访人员表示 , 如果想要申请准入 , 就需要在这1年时间中想清楚是否要申请设立 , 并且根据相应的监管要求去调整股权结构及业务模式 。
值得注意的是 ,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 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 , 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 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
与此同时 , 此次监管还引入了退出机制 。
根据国务院准入办法中称 , 依照本决定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 ,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 , 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
同时 , 逾期未申请的 ,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 , 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