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准入管理、监管办法重磅落地 金融控股公司戴“紧箍”


继9月2号“预告”后 ,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一系列准入管理、监管办法正式落地 。 9月13日 , 国务院、央行相继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 , 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 , 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本管理 , 并提高了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 , 对机构设置了合理过渡期 。 由此 , 金融控股公司正式告别“野蛮生长” , 迈向被强监管的队伍行列 。
金融控股集团|准入管理、监管办法重磅落地 金融控股公司戴“紧箍”
本文插图
明确监管范围
自月初明确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准入管理后 , 9月13日《准入决定》正式露出庐山真面 。
国务院再次强调 , 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 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 ,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 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 , 应当向央行提出申请 , 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
具体来看 , 所谓金融机构的类型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 其中 ,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若不含商业银行 , 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应不少于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5000亿元 。
【金融控股集团|准入管理、监管办法重磅落地 金融控股公司戴“紧箍”】《准入决定》公布后 , 紧接着央行也祭出《金控办法》全文 , 明确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 。 适用范围为: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 , 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
“近年来 , 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 , 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 , 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 其中 , 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 , 优化了资源配置 , 降低了成本 , 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 , 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 ,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 但在实践中 , 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 , 隔离机制缺失 , 风险不断累积 。 ”央行有关负责人答采访人员问时指出 , 制定实施《金控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 央行将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 , 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 ,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
穿透股东资本
除了明确认定标准外 , 随着《准入决定》、《金控办法》的公布 , 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条件也随之呈现 。
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来看 ,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 在资本金方面 , 实缴注册资本额应不低于50亿元 , 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同时应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 另在公司治理方面 ,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信誉良好 , 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央行的有关规定;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
值得一提的是 ,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金管理 , 《金控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监管 。 一是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 , 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 , 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续盈利等提出差异化要求 。 二是投资资金来源应依法合规 , 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穿透管理 。 三是设定负面清单 , 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 。 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 , 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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