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3万亿保险资管产品监管红线:不得提供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 二 )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对设置比例也有了明确要求 , 即与“资管新规”一致 , 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 , 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 。
在产品登记方面 , 三个细则均有时间约定 。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规定 , 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 , 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规定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规定 , 开展股权投资计划的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
而登记平台主要是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 。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85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 , 强化风险管控 ,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 银保监会制定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
2020年9月7日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 强化风险管控 ,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 , 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 , 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 , 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 , 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 , 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 , 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 , 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 , 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设立未满三年的 , 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
第四条 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
(二)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三)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
(四)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六)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七)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 , 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 。 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 , 应当符合《产品办法》相关规定 。 组合类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 , 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 , 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
【监管|3万亿保险资管产品监管红线:不得提供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第五条 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
第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组合类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 。 金融资产的估值和产品净值的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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