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3万亿保险资管产品监管红线:不得提供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
9月11日 , 银保监会网站信息显示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 。
这是今年5月1日实施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的三个配套细则文件 。 即《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
银保监会人士在答采访人员问时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 ,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 , 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 。
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 , 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 , 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 , 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 , 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
该人士表示 , 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 , 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 , 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 三个细则的发布明确了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 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
拓宽投资范围
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 , 三个实施细则拓宽了投资范围 。
其中 , 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7大类资产 , 包括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 , 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市场品种 , 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此次细则再次明确了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 。
债权计划方面 ,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 , 可以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 , 但比例上限由征求意见稿的20%提升至40%;资金用途也进一步拓宽 , 更能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 。
债权投资计划 , 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 , 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 , 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此次《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完善了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 , 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 , 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 。
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4大类资产 , 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 , 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相较征求意见稿 , 股权投资计划可投资的资产范围 , 增加“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两项 。
同时 , 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规定 , 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 , 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
禁止提供资金池业务等行为
此次三个实施细则均明确了各项禁止行为 , 划定监管红线 , 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 实施差异化监管 。
其中 ,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规定 , 组合类产品业务不得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金池业务 , 不得进行保本保收益安排;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关联交易;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等7大行为 。
而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当面 , 细则规定 , 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发起设立和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不准在推介材料中含有与债权投资计划文件不符的内容;不得实施恶性竞争和进行捆绑销售;不得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不得投资商业住宅项目等9大类行为 。
股权投资计划不得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严禁利益输送;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等6大类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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