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观察|这四篇内容都说全了,技术入股( 五 )


1、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 技术入股以专利入股居多 , 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 任何技术转移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知识转移 , 二是权利转移 。 前些年很多企业引进技术人才 , 人才带来技术并把它在企业中实施 , 企业往往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技术 。 但这仅仅是实现了知识转移 , 在法律上企业并没有获得使用技术的权利 。 如果以后该人才离开企业 , 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许企业继续使用技术的问题上发生纠纷 。
2、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 根据技术的具体情况 , 如果通过阅读技术资料就可以了解技术的内容和实施技巧 , 从而生产出合格产品 , 那么 , 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只约定由技术方提供与该技术有关的资料 , 技术方对所提供的技术并不承担技术指导的义务 。 若是这种情况 , 就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哪些技术资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事项 。
3、进行技术指导 , 传授技术诀窍 。 许多技术(特别是非专利技术)并不能充分体现在图纸资料中 , 往往还包括某些存在发明者大脑之中的无形技艺、技巧或诀窍等 。 即使是专利技术 , 发明人也可能把实施发明的最佳方案秘而不宣 。 以这些技术投资入股的 , 就需要由技术方进行指导 , 传授有关的技术诀窍 。 有的还要由技术方作出样品或进行试机 。
七、重视技术出资的验收对于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 , 一般以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来确定出资到位与否 。 但技术出资义务履行与否、履行程度如何 , 则不能由会计师来判定 。
问题往往出在验收标准上 。 多数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验收标准 , 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统一的验收标准 。 结果往往是 , 技术方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 投资方却认为技术方的出资不到位 , 由此发生法律纠纷 。 现在多数技术投资项目都没有组织验收 , 一旦发生纠纷 , 技术出资是否到位经常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 而且 , 技术方的出资行为没有通过验收加以固定 , 其技术指导义务没有完结 , 技术方的股权也就始终是不稳定的 。
八、约定技术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目前 , 交易双方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技术入股的比例上 , 很少有人考虑入股后一旦技术价值变动如何进行利益调整 。 技术不同于其他财产 , 它的价值变化很大 , 资产评估只能给出一个相对参考值 。 在不同的时间和地区 , 不同的配套条件下 , 同样的技术能够带来的利润是非常不同的 。 绝大多数技术投资项目 , 投产后的实际收益都会与当初预计的情况有很大差别 。 归纳起来 , 造成技术价值变动的原因有:
1、市场发生变化;
2、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3、新技术替代;
4、法律上存在瑕疵
说明:前两种原因一般与技术方无关 , 不应当由技术方承担后果 。 后两种原因则需要交易各方事先约定好处理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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