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在寻衅滋事?
江苏灌南:到底谁在寻衅滋事?谁又在以法律的名义强奸法律?导读:他们是兄弟俩 , 一个是江苏好人 , 常年驻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 , 一个是大学生、党员 , 毕业后在上海创业 , 2018年因为春节回家乡——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三口镇窑河村父母家 , 没想到一天内父母家里先后遭遇到他人围门入宅(涉嫌诬告陷害和敲诈勒索)和砸院墙暴力事件 , 为了保护母亲、妻儿和家庭财产不受侵害 , 兄弟俩采取了奋力抗争 , 结果因不接受当地派出所的所谓巨额人身伤害赔偿 , 在事发时隔10个月后 , 却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抓进了监狱 , 而涉嫌上门行敲诈勒索、毁坏他人财物者却至今没有受到任何追究 , 从而引起了社会关注 。 作为从事新闻工作近40年一直为人民发声笔耕不辍的我 , 2020年8月28日参加旁听了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李某建和李某志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庭审后 , 对此案产生许多疑问?到底谁在寻衅滋事?谁又在以法律的名义强奸了法律?2018年2月14日 , 这一天是西方情人节 , 再过两天就是我国的大年三十 , 是个好日子 。 但这一天 , 家住江苏省灌南县三口镇窑河村的全县脱贫致富带头人李某生家却接连遭遇到被人围门入宅和砸院墙的暴力事件 。 然而 , 事发时隔10个月后 , 这一天却变成了黑白颠倒的日子 , 李某生家的二个儿子李某建和李某志却因寻衅滋事罪被予以刑事拘留 , 李某生面对这一天发生的无妄之灾而哭泣和无奈……自家遭人围门入宅和砸墙 , 二个儿子咋就变成了罪犯了呢?据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灌检诉刑诉(2019)236号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2月14日8时许 , 宋某龙、宋某军、宋某桃等人到本县三口镇窑河村喜满堂蜜园索要宋云龙的合理工资 , 被告人李某志等人不但不给钱 , 态度反而十分蛮横 , 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 宋某龙、宋三桃因害怕被打先后逃跑 。 期间 , 被告人李某志持菜刀欲砍宋某桃 , 两次拾起路边石块砸正在逃跑的宋某龙;被告人李某建、李某志还一同去追已经逃跑的宋某龙、宋某桃 , 以脚踢、扇耳光的方式随意殴打滞留在路边的宋某军 , 导致宋某军受伤 , 经鉴定、宋某军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 2、2018年2月14日18时许 , 被告人李某建纠集熊某等人至本县三口镇窑河村李某昌家门口 , 无故辱骂、恐吓李某昌、陈某兰夫妇 , 李某建还朝陈某兰脸上吐口水 。 而据28日庭审涉案被告人、代理律师当庭质证、辩护和庭后我的走访调查 , 这一天所发生的事本来并不复杂 , 纵观事件的发生经过 , 谁是真正的寻衅滋事者应该很明了 , 何以事发10个月后却发生了如此戏剧性的变化了呢?让我们回到庭审现场听听涉案被告人和代理律师的质证和辩护理由:被告人李某志说:当天早上 , 他还在睡梦中听到有人来家里吵骂 , 他就穿着睡衣跑出来 , 发现宋某桃等四个人辱骂围殴自已在厨房做饭的母亲和怀孕的妻子 , 于是他上前理论并发生吵打 。 李某志说 , 他不是一个好儿子 , 也不是一个好男人和好父亲 , 在自已家里眼看着母亲被人辱骂殴打 , 妻子因此而流产 , 失去了还未出世的儿子…… 。 李某建的代理律师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胡光朴律师当庭辩护说:《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所谓的宋某龙、宋某军等人索要合理的劳务工资事件 , 与事实不符 。 喜满堂公司的工资发放都是前一个月的工资是在下一个月的20日发放 。 2月14日发生的所谓索要“合理的劳务工资”不具有所谓的“合理性” 。 况且春节前喜满堂公司还办了春节联欢晚会 , 活动中 , 公司老板对员工说 , 如果谁家需急用钱 , 可以对公司提出先把一月份的工资提前发放 , 但宋某龙并未提出 。 而是在新春佳节大年二十九的早上七点多钟 , 太阳刚露头 , 宋某龙、宋某军、宋某桃和驾驶员等四人就到李某建家以索要所谓的工资无理取闹 。 另外 , 在此案中 , 宋某桃明显是有预谋的故意栽赃陷害 , 企图将自已2018年2月7日肋骨骨折嫁祸于李某建和李某志 , 以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 。 依据是:1、2018—2—7响水县医院Ⅹ片(影像号:FS710205)显示宋某桃右侧第5、6、9肋骨骨折 。 据说宋某桃以此向他人已经索要赔偿几万元 。 然而 , 2月14日宋某桃在李某建、李某志在院内外发生冲突事件后 , 宋某桃报案时隐瞒2月7日自已肋骨骨折的事实 , 故意谎称“李某志和李某建用脚踹在我的右边肋巴骨位置 , 他们两人一共踢了我右边肋巴骨位置有头十脚 , 我的肋巴骨就是我蹲在我父亲旁边的时候被他们踢断的”这就是很明显的、故意的栽赃陷害 。 2、灌公物鉴(临床)字(2018)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 鉴定论证为“不能确定伤者多处肋骨骨折为2月14日纠纷形成 , ”鉴定意见“宋某桃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 连公物鉴(临床)字(2018)6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 该鉴定书经“省级医院影像专家对前述2018-2-7至2018-6-21宋某桃影像资料会诊示:2018-2-7响水县医院X片提示右5、6、9肋骨骨折 , 为新鲜骨折;2018-2-14及其后cT均提示右5--11肋骨骨折 , 根据骨折线状态 , 为同期骨折;2018-2-7胸片由于平片局限 , 部分骨折线对位好的未能显示 。 ”该鉴定书在“三、论证”部分主文“据案情调查伤者于2018年2月7日前一、两天有过躯干部外伤史;据2018年2月7日在响水县人民医院拍摄X光片证实右侧5、6、9肋骨存在新鲜骨折;据2月14日发生纠纷当天及以后多次CT片显示并经组织省级医院影像专家对其会诊均证实存在右胸—5—11肋骨骨折 , 且根据骨折线状态 , 为同期骨折 , 2018-2-7胸片由于平片局限 , 部分骨折线对位好的未能显示;因此认为右胸5--11肋骨骨折不支持与2月14日当天外伤有关 , 故伤者肋骨骨折不予评定损伤程度 。 另据原始损伤照片及法医检验 , 伤者左拇指背近指间关节桡侧小片状擦伤 , 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5a条之规定 , 不构成轻微伤 。 ”该鉴定报告“四、鉴定意见:伤者宋某桃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 ”以上的响水县医院X片报告单、灌南县的法医鉴定、连云港市的法医鉴定 , 并经省级医院影像专家对其会诊 , 均鉴定出宋某桃的右侧7根肋骨骨折是陈旧伤 , 这么严重的陈旧伤 , 宋某桃不好好呆在医院治疗 , 却睡半夜起五更跑到李某建和李某志家来“碰瓷” , 可见根本不是李某建、李某志寻衅滋事 , 而是宋某桃、宋某龙、宋某军等人在寻衅滋事 。 另据我庭后调查李某生说:我大儿子李某建长期在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 , 事发当年2月6日因大儿媳生产才回家 , 刚好遇春节来临就没回去 。 小儿子李某志大学毕业后在上海工作 , 事发当天是回家过春节的 。 事发时我不在家 , 事发后双方都报了警 , 警察也出了警 , 但没有给处理结果 。 事发时我家有多处监控探头 , 正好可以全方位录下事发时的全部视频经过 , 当时派出所出警时没有调看视频录像 , 第二天中午民警王猛一个人开私家车到我家把录像电脑主机拿走 , 也没给我家任何扣押手续 。 后来 , 派出所警察给我打电话说 , 宋某桃多根肋骨被我两个儿子打断了 , 让我家拿钱赔偿 。 赔偿数额从50万元、30万元最后降到20万元 , 因我家认为宋某桃的伤不是我两儿子打的 , 所以拒赔 。 后来 , 因我拒绝派出所的赔偿要求和时任副所长孙某发生口头和肢体冲突 , 我于当年6月份去县、市纪委去投诉孙某所长 , 并因此和孙某所长结下了冤仇 。 是笑话还是人为? 所谓原证人“大头”事发时还在监狱服刑据李某建代理律师胡光朴在2020年8月28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李某建、李某志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当庭辩护时说:《起诉书》中所指控的“2018年2月14日18时许 , 被告人李某建纠集熊某等人至本县三口镇窑河村李某昌家门口 , 无故辱骂、恐吓李某昌、陈某兰夫妇(均系老年人) , 李某建还朝陈某兰脸上吐口水” 。 胡律师说 , 这段指控纯属子虚乌有 , 根本不存在 , 以下证据就可以证明该起事件是完全虚假和违背事实的 。 事实是 , 2018年2月14日这一天李某昌带领二三十个人 , 气势汹汹将李某生经营的喜满堂公司(李某生家)的围墙推倒毁坏 , 并破坏了排水系统 。 期间 , 打砸者见李家打110报警时还十分嚣张地说:“我家外甥在检察院当干部 , 你看派出所就算来了能把我们怎么样?” , 结果是 , 三口派出所来人以后 , 李某昌带来的二三十人并未停止打砸 , 并当着公安人员的面把墙头推倒了 。 事发当日夜里 , 三口派出所辅警王某军私自驾驶警车与另外一名辅警来到李某建家强行要李家人把推倒的围墙清理掉 , 说“要是不清理掉 , 就按黑社会办你家事” 。 对此 , 李某建代理律师当庭辩护说:这样气焰嚣张、飞扬跋扈、横行乡里、目无法纪的霸凌行为叫“无故”吗?关于李某建是否纠集熊某等人到灌南县三口镇窑河村李某昌家门口去威胁问题 , 李某建代理律师说:熊某的笔录完全是彻头彻尾的谎言 , 是编造出来的 , 以下的理由可以印证:第一:熊某说带着“大头”一起去李某建家 , 可是其时“大头”正在坐牢 。 熊某在2018年12月27日询问笔录中说“第二次是在今年( 2018年)2月份左右 , 当时快过年了吧 。 还是李某建打电话给我的 , 问我有没有事情的 , 没事带两个人过来转转 , 看看的 。 之后 , 我还是带着大头和大头的朋友一起到李某建家去的 。 ”而熊某在2019年4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中说“他是联系小鬼的 , 让他再喊一个人 , 我们三人到李某建家去的 , 我之前说是带着大头去的 , 我说记错了 , 当时大头正在坐牢” 。 熊某的证言不攻自破 , 熊某说是带着“大头”去李某建家的 , 可是包含2018年2月14日在内的这段时间 , “大头”仍在监狱服刑 。 熊某在第二次笔录中说 , 记错了 , 也是谎言 , 就三个人怎么可能还记错了 , 而且按照熊某的说法 , 这个“大头”还是他喊去的 , 年纪轻轻的人 , 这个事情怎么可能还记错了 , 说明根本没有这回事 。 第二、事情发生在2018年2月14日 , 为什么当时不立案?为什么公安要等到2018年12月27日才调查熊某呢?为什么又时隔几个月才调查“小鬼”程某呢? 这个中缘由恐怕只有相关人员心知肚明了 , 所以在熊某2018年12月27日说带着大头去蜜蜂厂 , 办案人员得到这个虚假证言后 , 按照正常的办案思路 , 应该找大头落实 , 可是一经落实发现 , 大头还在坐牢 , 所以 , 这个虚假证言就不攻自破了 。 所以 ,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2019年4月20日时再次找到熊某 , 熊某改变证言 , 又说是带着小鬼去的蜜蜂厂 。 对此 , 为了让虚假证言坐实 , 又与2019年5月6日找到“小鬼”程某 , 让他承认他是2018年2月14日那天下午 , 和熊某打电话让他一起去蜜蜂厂的 。 第三、卷宗中没有熊某与李某建打电话的通话清单 。 可见 , 熊某 , 程某所说的虚假证据 , 百密终有一疏 , 就是卷宗中熊某说是李某建打电话给他的 , 而程某说是熊某打电话给他的 , 那为什么不调取熊某与李某建、熊某与程某在2018年2月14日的通话清单呢?第四、熊某、程某都说2018年2月14日到过李某建家 , 而李某建家的监控录像探头有十几个 , 2018年2月15日才被派出所取走 。 因此只要熊某、“小鬼”程某2月14日到过李某建家 , 就必然被探头录下 。 对此 , 据李某建代理律师说:!辩护人从2019年7月22日第一次庭审此案时就依法向法庭提出 , 要求公安提交李某建家的监控录像电脑主机给法院 , 但至今公安也没有提交 。 2020年8月28日此案第三次开庭时 , 控诉人在主审法官的再三要求为什么不提交电脑主机这一问题时 , 才勉强拿出了灌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20年7月30日出具的一份说明:(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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