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特大走私柴油案主犯被判无期
温州一特大走私柴油案主犯被判无期 , 团伙曾专门安排顶罪人员“鉴于本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 主犯李某胜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 , 行为社会危害性大 , 虽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不予从轻处罚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9月10日上午 , 微信公号“温州法院”发布消息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胜、陈某付等走私普通货物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 据悉 , 该案是目前温州地区起诉指控人数最多 , 股东规模最大的走私柴油案件 。
李某胜 , 男 , 47岁;陈某付 , 男 , 51岁 。 二人均是浙江苍南炎亭人 。法院审理查明 ,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20日 , 被告人李某胜、陈某付伙同他人合谋走私柴油入境销售 , 合股先后 购买八艘船只 , 组织雇佣周某、杨某、平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分别驾驶上述油船 519次前往境外海域过驳柴油入境销售 , 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人民币 5.37亿余元 。
6月29日苍南法院开庭场景除李某胜外 ,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付 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并处 罚金三千万元。 另五十八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等被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至八个月不等 , 并处 罚金一千万至三万不等 。该案审判长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员额法官占长斌 , 就本案接受了温法君的采访 。该案有何特别之处?01该走私集团组织严密 , 涉案人数众多 , 股东规模空前 。李某胜团伙组织严密——李某胜负责全局总指挥;陈某付负责财务;其他股东负责望风、提供船上物资、维护船舶等工作;各船舶配置管事、顶罪人员、船长、水手等 。前期 , “原始股东”通过走私行为 , 尝到甜头后 , 拉拢同村人员入股 , 购买船舶 , 雇佣福建籍船员 , 不断扩大规模 , 最后涉案人员达一百二十余人 , 相继使用8艘船舶 , 共计519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22万余吨走私柴油入境销售 , 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 5.37亿余元 , 系目前温州地区起诉指控人数最多 , 股东规模最大的走私柴油案件 。02反侦查意识强 , 作案手法隐蔽 , 犯罪团伙精密计划、严密分工、协调配合 。被告人设置“接头暗号” , 明确通过联系上家、出海接头、过磅柴油、过磅卸油、同步销售、马仔顶包、统一口径等多步骤完成犯罪活动 。 被告人联络手法极其隐蔽 , 除了与上家使用接头暗语以外 , 隐匿船舶真实身份、订立攻守同盟、使用他人银行账号收支款项、使用不记名网络电话号码等 , 作案手法极具隐蔽性 。 另外 , 面临中巴船靠岸过于显眼 , 容易被执法人员发现的难题 , 为逃避风险 , 李某胜等人协商决定中巴船不再直接靠岸 , 而是通过中间商介绍 , 由小巴船在内海接驳柴油 , 由小巴船靠岸卸油至油罐车 , 从而形成了固定的高效率的犯罪合作模式 。案件审理过程有何特色?1、案件审理期间正值新冠疫情 , 通过线上与线下庭审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庭审活动 , 兼顾诉权保障和防疫要求 。2、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和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 庭审主要针对各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 , 兼顾公平和效率 。3、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对组织者、指挥者 , 原始股东从严从重打击;对参与时间短 , 犯罪情节轻微 , 主观恶性小的受雇人员及小额出资人员从轻处罚 , 并适当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走私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我国税收监管秩序 , 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 , 同时不规范的海上作业还会产生安全隐患和污染环境的风险 , 应依法严厉打击 。 本案受审的人员中有年过花甲的老人 , 有重病患者 , 有孤鸾寡鹄 , 甚或夫妻双双、兄弟姐妹多人同时站上法庭 , 他们因一时侥幸 , 认为只是打工或者少量出资 , 不致于构成犯罪 , 更想不到会因此而“吃牢饭” 。 为了获取高薪或者高额回报 , 不惜铤而走险 , 为此 , 付出沉重代价 , 不仅失去人身自由 , 还承担不同程度的罚金刑 , 可谓“人财两空” 。通过这起典型的走私犯罪案件 , 呼吁社会公众自觉提高法律意识 , 拒绝诱惑 , 绝不跟风参与任何形式的犯罪活动 , 也绝不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 守护家庭 , 从知法守法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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