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房屋已涨价近100万元,前夫竟要按3年前离婚时售价分钱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邓伟东
个案回放
前夫:“我没违约 , 一切按离婚协议执行!”
易先生和赵女士在十年前结婚 , 后因双方感情破裂 , 于2016年8月协议离婚 。
在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写明:男方婚前购入的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白云区房产 , 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 , 男方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出售 , 所得房款扣除尚欠房贷及当初购房时支付的28万元后 , 双方各分一半 。
但易先生一直没按约定卖房并分钱给赵女士 , 一拖转眼就到了2019年 , 涉案房产的市值一直在涨 。 赵女士近日在继续提醒易先生的同时并提出:房屋应按目前市价出售分钱 。
易先生坚决不同意 , 并表示 , 离婚协议中白纸黑字约的时间点 , 就应按约定的2016年12月31日的市值计算分钱 。
双方争执不下 , 赵女士遂委托律师将易先生告上了法庭 。
房屋|房屋已涨价近100万元,前夫竟要按3年前离婚时售价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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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果
法官:“未按期出售房屋 , 被告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开庭审理 , 赵女士诉请 , 易先生一直不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 现涉案房屋市值已升至200万元 , 依双方约定 , 扣除易先生购房时支付的28万元及房贷余额 , 剩余部分由双方各分一半 。 “至于是否要卖房 , 自己并不苛求 , 只要易先生按市值支付自己应得款项即可 。 ”
易先生表示 , 离婚协议确定了双方同意分配的出售涉案房产后所得款项的时间节点为“2016年12月31日前” , 而自己在2017年2月与购房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 其后因政策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未能完成房屋交易 , 自己并没违约 , 主张应按2016年12月31日的房屋价值(约100万元)为基础履行 。
审理过程中 , 赵女士申请对涉案房屋现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 易先生则申请对涉案房屋在2016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 经法院摇珠选定的评估机构分别出具了两份评估报告:涉案房屋目前的评估市值为200.8万元;2016年12月31日的评估市值为103万元 。 二者差值约100万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截至赵女士起诉之日 , 易先生仍未出售涉案房屋 , 致赵女士的权利无法实现 , 对赵女士起诉要求对涉案房屋价款进行分割 , 法院予以支持 。
关于应以哪个时间点来确定房屋价值问题 , 因双方协议约定易先生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出售涉案房屋 , 易先生未能在该期间出售 , 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 其主张以2016年12月31日的房屋价值作为分割基数 , 依据不足 , 法院不予支持 。
最终 , 法院认定以涉案房屋的现值评估价200.8万元 , 扣除易先生购房时支付的28万元和涉案房屋尚欠贷款52万元 , 易先生应补偿赵女士60.4万元 。 判决易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赵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60.4万元 。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签订时应谨慎 , 生效后应积极履行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分析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本案中 , 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 , 是双方就离婚、财产和债权债务等事宜自愿订立 ,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双方应依协议履行 。
而易先生提出:“自己于2017年2月已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 后因政策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未能完成房屋交易 。 ”从他所述时间点看 , 仍然超过了离婚协议约定的时间 。 由于他未能在离婚协议约定期内履行义务 , 并拖了3年时间 , 最后要多支付差不多50万元的补偿款 , 实在得不偿失 。
纵观上述案情 , 从客观情况看 , 成功售出房屋的时间点并非易先生所能掌控 ,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对约定条款进行周详考虑与设定 , 最好委托专业人士协助把关 , 将履行风险降至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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