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堂陈娇老师|建筑业挂靠分包涉税实务-建筑业增值税实务(7-9节)(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九节 混合和兼营与挂靠业务的增值税
核心:
(1)只针对机器设备 , 包括冷暖系统、电梯和机电设备等机器
设备 。 机器设备只能一般计税 。
(2)只针对安装服务 , 不包括建筑劳务 。 安装服务可以一般计
税(一份合同) , 也可以按甲供工程简易计税(二份合同 , 分开开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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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混合和兼营与挂靠业务的增值税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
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 为混合销售 。 "根据本条规定 , 建筑企业
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业务的包工包料合同是一种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
物的一项销售行为 , 是混合销售行为 , 属于销售服务混合 。
即: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 建筑企业外购非机器设备的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
筑(非安装)服务 , 则建筑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如下:建筑企业将
外购的材料和建筑劳务一起按照9%税率计征增值税 , 向发包方开具9%的
增值税发票 。
当然 , 必须注意是否为11号文所规定的材料及是否同时提供安装劳务
, 核心是劳务必须为安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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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混合和兼营与挂靠业务的增值税
【注意】
销售外购设备并安装 , 也可以选择货物混合 , 即:如果建筑企
业与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时 , 在一份合同里没有分别注明设备
价款和安装服务价款 , 而是将机器设备和安装劳务款合并写在一起
, 则机器设备销售额和安装服务销售额一起按照13%计征增值税 ,
建筑安装企业向发包方将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一起开具
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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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混合和兼营与挂靠业务的增值税
四、挂靠业务的增值税
1. 挂靠业务的纳税义务人
(1)政策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
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 承包人、承租人、
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
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 以该发
包人为纳税人 。 否则 ,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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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混合和兼营与挂靠业务的增值税
《关于
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指出: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 , 向受票
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 应以被挂
靠方为纳税人 。 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 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 , 则
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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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混合和兼营与挂靠业务的增值税
(2)被挂靠方是纳税义务人
挂靠方是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 , 按照税法的要求应该以被挂靠方
作为纳税义务人 , 所以 , 挂靠方对项目的经营收支 , 就应该全部纳入被挂
靠方的财务会计核 。
即:挂靠项目的会计核算 , 要求挂靠方在施工过程中把发生的所有成
本费用支出做到被挂靠方的账上 , 形成被挂靠方的成本费用和进项税额;
有关的账表是属于被挂靠单位的一部分 , 要并入到被挂靠单位的财务报表
, 而且所有的凭证账目都是被挂靠单位的会计档案 , 将来都要保留 。
对应的 , 由于表征上不是挂靠方的项目 , 挂靠方就不能、也不用做账
务处理 。 如果需要挪用公户账款 , 按三方付款协议作往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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