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整楼赔偿”不影响追凶


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整楼赔偿”不影响追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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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 图文无关 。 图片来自新京报网

日前 , 四川遂宁首个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宣判 , 引发广泛关注 。

案情是 , 2016年11月11日 , 李女士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经过油坊中街时 , 突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 , 正好砸中女儿 , 经抢救无效当晚去世 。 由于久未找到抛物者 , 女童父亲将事发地整栋楼住户告上法庭 , 时隔4年终于宣判 。 船山区法院认为 , 包括底层门面经营者在内的整栋楼住户都有可能是加害人 , 判决每户赔偿3000元 。

虽然李女士一家终于获赔 , 但这栋楼的绝大多数住户想必都因此感到委屈 。 谁都知道 , 该球只能出自一人一户之手 , 因未找出凶手就让整座楼住户担责 , 的确令人难以接受 。 报道说 , 已经有住户提起上诉 。 当然 , 不管是现行侵权责任法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赔偿 , 根据法律也只能这样判 。

当然 , 这样的判决引发一定的争议也可以预见 。 从同情受害人的角度来说 , 在真凶归案之前 , 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共同赔偿 , 一定程度上可以抚慰失去孩子的父母亲;而从无辜住户的角度看 , 因为别人的错误而买单 , 不免因此而不平 。 但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 主要是遵循了公平原则 。 否则 , 让受害人一家承受既失去孩子、也找不到真凶的全部损失 , 则更有失公平正义 。

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整楼赔偿”不影响追凶。当然 , “全楼赔偿”远不是公平正义的终点 。 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 , 对侵权责任法单纯的“连坐式”补偿规则打上了三个“补丁”:第一 , 明确建筑物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第二 , 明确公安等机关有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义务;第三 , 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 , 在查清责任人后享有追偿权 。 这些“补丁”意在将“全楼补偿”规则的运用降到最小可能 , 进而纠正所谓“连坐”的消极后果 。

另外 , 从刑事追责的角度看 , 这一案件也不会因此判决而终结 。 高空坠物、抛物把人砸死砸伤涉嫌刑事犯罪 , 是毋庸置疑的 。 尤其是 , 2019年最高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 明确了故意从高空抛物品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应当依照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 , 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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