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法|经典之经典:王轶《合同法的规范类型》讲座听课笔记及视频


契约法|经典之经典:王轶《合同法的规范类型》讲座听课笔记及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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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教授讲座
《合同法调整利益关系类型及规范类型》
听课笔记
笔记整理/ 糖栅拙见
编辑:伊路芳菲
【小编按语】
十多年前 , 聆听王轶教授讲座《合同法调整的利益关系类型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类型》 , 至今仍然记忆犹新 。 前段时间 , 翻出当年的听课笔记读之 , 再次感受经典的精致与精彩 。 现整理出来 , 与大家分享 。 其中部分内容 , 是小编的理解和阐释 。 本笔记为纯干货 , 供个人收藏学习之用 。 并且 , 在网上找到了相关视频 , 混编于笔记之后 。
另外 , 十余年后 , 王轶教授在“人民法院大讲堂”上讲解《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的重点问题》 。 其合同法规范类型理论 , 又有了新的发展 。 让人感叹:经典自身也在成长 。 为此小编整理了《法院大讲堂之六:王轶教授讲解民法典合同编》听课笔记(文后附链接) 。 同样供个人收藏备用 。
【笔记内容】
合同法调整的利益关系 , 有以下四种类型:
1.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2.合同关系当事人与有关的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3.合同当事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
4.合同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这四种利益关系类型 , 分别与不同的法律规范类型相适应 。 对应关系见下表:
一、与调整第一种利益关系相适应的规范类型:任意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
与调整第一种利益关系(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 有两种类型:任意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 。
(一)任意性规范 。 即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 , 排除该项规范的适用的规范 。
1.补充性任意规范 。 法条的标志性表述文字为:“……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交易习惯的除外” 。
2.解释性任意规范 。 法条的标志性表述文字为:“如果约定不明确的……”
补充性任意规范与解释性任意规范的适用区别:
第一 , 补充性任意规范不能直接援引 , 有一定适用规则(合同法61、62条):特别约定>补充约定>体系解释>交易习惯>任意性规范(即补充性任意规范适用的五步选择法);
第二 , 解释性任意规范 , 在当事人对相关事项约定不完全或不明确时 , 可直接援引 。
(二)倡导性规范 。 即提倡和倡导合同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规范 。 倡导性规范 , 典型的是合同法关于书面合同的规定 。
合同法规定的六种书面合同: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订立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建设工作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
六种书合同的三大特点:1.交易涉及金额相对比较高;2.交易规则相对比较复杂;3.交易存续期限比较长 。 由此三个特点产生两个必要:一是保存证据的必要性;二是督促当事人谨慎交易的必要性 。
倡导性规范的判断标准:
1.看该法律规范是不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
2.看该法律规范是否强调如果不遵循这项法律规范则后果自负 。
倡导性规范在合同法与物权法上的区别:合同法上的倡导性规范 , 主要只是行为规范 , 不是裁判规范 。 物权法上的倡导性规范既是行为规范 , 又是裁判规范 。 物权法24条规定:船舶、飞行器、机动车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所有权转移的 , 未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对抗效力 。 即未登记合同也成立生效 , 但可能产生交易风险 。
二、与调整第二种利益关系相适应的规范类型: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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