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法|经典之经典:王轶《合同法的规范类型》讲座听课笔记及视频( 三 )


二是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私人利益也成为公共利益(合同法53条1项规定 , 特定类型的免责条款绝对无效) 。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 , 免除因为一方的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 该免责约定绝对无效(88年天津高院张连且请示案 , 涉及生死合同) 。 因而 , 我国至今没有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 。
三是与最低限度交交易道德要求相对应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合同法法53条2项 , 免除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无效) 。
公共利益的特点:内容具有可变性(泸州遗赠案 , 法官以公共利益进行考量 , 在职权上并无不当 , 但不同意一审法官所持的价值取向 。 公共利益的可变性:25年前她肯定不敢到法院起诉);类型不可穷尽;可还原性;直接相关性(商品房开发属间接相关) 。
四、混合性规范:有时体现为补充性任意规范 , 有时体现为效力性禁止规范
混合性规范相当于保底性规范:在保底标准之上 , 为任意区间 , 当事人可自由约定 , 体现为补充性任意规范;在保底标准线之下 , 为禁止区间 , 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 体现为效力性禁止规范 。
王轶教授讲座
《合同法调整利益关系类型及规范类型》
视频之一
王轶教授讲座
《合同法调整利益关系类型及规范类型》
视频之二
王轶教授讲座
《合同法调整利益关系类型及规范类型》
视频之三
【编后语】
以上 , 听王轶教授《合同法调整的利益关系类型及法律规范类型》讲座的笔记及视频 , 已推送完毕 。 十余年后 , 再次聆听王轶教授主讲《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的重点问题》 。 其合同法规范类型理论 , 又有了新的发展 。 让人感叹:经典自身也在成长 。 同时 , 更是感叹:王轶合同法规范类型理论 , 乃合同法学习的不二法门、任督二脉 。 为了便于收藏学习 , 小编整理了《法院大讲堂之六:王轶教授讲解民法典合同编》听课笔记 , 见文后链接 。
专家讲座
《王轶: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的重点问题》笔记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笔记(一)
《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及适用》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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