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用品|市北区大凤凤户外用品店销售“假名牌”被举报 罚款5万余元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是:青岛一户外用品店卖“假名牌”被举报 罚款5万余元
近日,青岛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在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553号青岛外贸城B座一楼B105号销售假冒“斐乐”“始祖鸟”“迪桑特”商标的服装 。经调查,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售假店铺市北区大凤凤户外用品店作出处罚 。
据了解,2020年7月3日,青岛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斐乐”“始祖鸟”“迪桑特”商标维权代理人北京嘉翌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举报,反映被举报人在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553号青岛外贸城B座一楼B105号销售假冒“斐乐”“始祖鸟”“迪桑特”商标的服装 。经过执法检查,市北区大凤凤户外用品店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户外用品|市北区大凤凤户外用品店销售“假名牌”被举报 罚款5万余元】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售假店铺市北区大凤凤户外用品店作出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带有斐乐、始祖鸟、迪桑特等相关商标标识的商品485件; 罚款人民币50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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