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两高一部发布“十个原则”认定正当防卫( 二 )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 , 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 , 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 , 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 , 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 与正当防卫相比 , 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 , 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重大损害” 。 为统一法律适用 ,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 , 不属于重大损害 。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 , 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 , 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 , 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 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 , 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 , 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 ”实施特殊防卫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 。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 , 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

新京报采访人员 王俊

编辑 刘梦婕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两高一部发布“十个原则”认定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两高一部发布“十个原则”认定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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