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两高一部发布“十个原则”认定正当防卫

新京报快讯(采访人员 王俊)2018年昆山反杀案引起广泛关注 , 并引发对正当防卫的讨论 。 今天(9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 来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 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 司法实践中 , 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 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 近年来 , 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 , 讨论激烈 。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 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 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 。 《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 , 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 , 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 , 也包括违法行为” 。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 , 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 , 可以实行防卫 。 ”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 尚未结束 。 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 , 《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 ,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 , 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 , 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不能苛求防卫人” 。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 ,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 但是 , 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 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 对此 , 《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 。 此外 , 《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 , 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 , 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 可以进行反击 。 ”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 《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 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 , 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 , 容易混淆 。 实践中 , 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 , 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 , 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 , 应当加以纠正 。 《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进行综合判断 , 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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