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新规,不向不法让步,是社会正义基准线

——正当防卫新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 是最朴实的法治根基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 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 , 坚决依法认定 , 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 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新华视点9月3日)正当防卫新规,不向不法让步,是社会正义基准线
在一些情况下 , 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确实存在难度 , 这主要是因为认定的相关条件较为严格 。 应当说条件较为严格并不是坏事 , 因为法律的终极价值并不是先入为主地单纯保护哪一方 , 而是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的应有权利 。在一些案例中 , 确实一定程度地存在着“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 这样的倾向 , 根本形成于较长时间过往相关法律的疏松状态 , 其中 , 对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法条并不是不存在 , 而是过于粗犷和原则 , 适用性和贴切性不足 。同时 , 在较长一段时间内 , 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比较少 , 客观上就形成了基层司法部门从法条中难以确定 , 但又缺乏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和指导可以参照 。 客观上 , “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也就有了存在的时间和空间 。尤其是在一些小城市或县域级最基层的司法部门 , 由于认定正当防卫相关法律的疏松 , 和指导性司法解释的缺乏 , 使他们拿不准应当及时处理的案件 , 而只能交到上级相关部门 。 而在这个较长时间的往返过程中 , 当事人能使用的人证物证等也可能逐渐消失 , 或物是人非 。 正当防卫新规,不向不法让步,是社会正义基准线
显然 , 这样较长的时间过程 , 也损失了一定的相关证据 , 而上一级相关部门在相同的情况下 , 也并不一定有把握地给予认定 。 更尴尬的是 , 上级部门的认定马上又被自己推翻 , 出尔反尔 , 不止一次 。 因此 , 这种情况的存在 , 会使社会公众感到自由裁量的尺度过大 , 且极不稳定 。而这次 ,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 , 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 , 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不能苛求防卫人” 。由此可以看出 , “不能苛求防卫人”其实就是现实中法理价值的客观体现 , 因为防卫人可以是任何一个人 , 他并不一定有着比常人超前超强的判断能力 , 相反 , 当生命正在遭受极度危险的情况下 , 没有谁能够冷静得像做填空题那样 , 把相关法律认定条件一个一个地数一遍 , 以备日后法庭用 。其实 , 人在极端情况下的正当防卫 , 并不是必然来自于平时对相关法律的理性认知 。 因为在极短的瞬间 , 理性会自然地避让于本能 , 这是生命进化过程中演进来的高级意志形态 , 也是生命高于一切的价值基点所在 。因此 , 这次《意见》明确规定“不能苛求防卫人” , 这是法理之根本即人性的体现 。 它把人真正看成了人 , 而再不是将其看成是具有所有法律知识的“超人” , 而这 , 其实就是在特定场景中对人性本能行为的积极认可 。《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 这极大地提高了认定中的可操作性 , 和证据比对过程中的双向明确性 。 丰富而具体的规定 , 大大减少了模糊性 , 全面提高了认定效率 , 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往相关法律条款密度过低的疏松状态 。法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 , 都来源于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知 。 这种切身感知 , 也是全社会对公平正义获得感的全方位认证 , 更是社会普法的最高形式 。 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 是无处不在的最朴实的法治根基 , 和社会正义价值观的基准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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