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勇敢的判决!检察院两次抗诉说判轻了,法院直接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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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刑事办案法典
编者按:在刑事案件中 , 不光是律师、当事人担心检察院抗诉 , 有时候法官也担心 , 就不敢做无罪判决 。 但是本案的成都市中院和四川省高院 , 面对三级检察机关的抗诉 , 坚持做出了正确的无罪判决 , 打破了“潜规则” , 是一次“以审判为中心”的判决 。 特别引用 , 以致敬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 决 书
成刑终字第293号
抗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杨某 。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案 , 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双流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 , 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宣判后 ,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泓出庭支持抗诉 , 原审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 现已审理终结 。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 2013年11月15日凌晨3时许 , 被告人杨某趁在位于双流县公兴镇的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分拣线上班之机 , 采取大物件掩藏小物件以躲避扫描的方式 , 盗走输送带上一部小米3TD手机后供其自用 。 经鉴定 , 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99元 。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 , 有经庭审质证的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田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 。 原审被告人杨某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不持异议 。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 , 且属初犯 , 被盗财物已追回 , 可对其从轻处罚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 , 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宣判后 ,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抗诉称 , 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贾有福盗窃案 , 贾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失主 , 盗窃金额为1850元 , 判决结果为拘役五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盗窃案 , 杨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失主 , 盗窃金额为1999元 , 判决结果为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两案盗窃金额和量刑情节相当 , 判决结果差距很大 , 原判对杨某的量刑畸轻 , 特抗诉并提请二审改判 。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如下意见支持抗诉:1、同意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及理由;2、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 , 定罪正确 , 但量刑畸轻 , 杨某作为快递公司职工 , 监守自盗 , 较一般盗窃的社会危害性大 , 科处的刑罚应比贾有福重 。
经审理查明 , 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登记成立 , 注册资本3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李胜 ,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办事处文昌村二组 , 经营范围国内及国际快递等业务 。
2012年12月1日 , 顺丰公司与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 约定仕邦人力公司向顺丰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 顺丰公司为劳务派遣工提供劳动岗位并支付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劳动报酬 , 劳务派遣工需接受顺丰公司的管理 。
2013年8月23日 , 原审被告人杨某与仕邦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约定杨某由仕邦人力公司派往顺丰公司工作 , 派遣时间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 该时间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 。 同日 , 杨某在顺丰公司提供的《员工保密承诺书》、《派遣岗位录用条件告知书》、《保证书》上签字 , 后顺丰公司向杨某发出《员工入职通知书》 , 通知杨某于8月27日到顺丰公司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公兴镇的“成都中转场”上班 , 担任运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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