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电子数据取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的证据形式相比 , 电子数据能够比较客观、形象地反映案件事实 , 因而在监察调查工作 , 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 从办案实践来看 , 职务犯罪一般具有犯罪行为隐蔽、言词证据稳定性差、可供调查的犯罪现场少等特点 , 这也决定了通过电子数据来取得案件突破、固定犯罪证据的必要性 。
电子数据虽然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但该类证据在物质形态、存在方式及外在特征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证据类型 , 因此 , 在获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 ,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
【大众网|电子数据取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注意电子数据收集的真实性 。 电子数据作为现代网络信息技术衍生的新型证据形式 , 其虚拟性特征使证据收集更应注意客观真实 。 具体来讲 , 其一 , 在电子数据提取、分析过程中 , 要注意通过判断存储信息的介质 , 来推断生成的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 同时 , 注意是否存在人为删除、增加、修改计算机内某些信息的行为 。 其二 , 在获取电子数据后 , 将相关数据从原始介质复制到专用证据存储设备时 , 注意对整个拷贝过程用摄像机等设备全程记录;对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封存、提取的过程中应制作文书 , 由提取人、见证人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 其三 , 注意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是否完整 , 与案件相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收集全面 。 比如随着云技术的不断发展 , 一些被调查人会将电子数据存储在网络云盘中 , 这就要求调查人员在收集时 , 尽可能做到全面收集 。
二、注意电子数据收集的关联性 。 关联性是证据的属性之一 , 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 。 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中的关联性标准与其他证据无实质差异 , 但在注意内容关联性的基础上 , 还要注意载体是否关联 , 前者决定案件事实是否存在 , 后者决定与被调查人是否有关 。 在载体是否关联方面 , 应考虑被调查人是否具有与相关电子数据相对应的操作水平、电子数据的存储、提供者与被调查人是否有利害关系等 。 同样重要的是 , 在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基础上 , 也要整体考虑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 待证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撑、能否相互印证等问题 。
三、注意电子数据收集的合法性 。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 即提取和固定必须合法 。 一方面 , 在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中 , 要遵循取证的程序性规定 , 充分考虑取证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 取证工具是否经过认证 , 避免因操作不当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 。 同时 , 注意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是否规范注明 。 另一方面 , 要注意所取得的电子数据是否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得 。 目前 , 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 , 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等 , 但从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及办案实践来看 , 电子数据的收集亦应考虑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由于电子数据的独特属性 , 其能否被采用的关键在于公民隐私权保护与案件真相之间的平衡 。 在笔者看来 , 通过非法网络监听 , 以及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也属于非法证据 , 应予以排除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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