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彩|光彩科技未按时披露年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首创证券( 二 )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光彩|光彩科技未按时披露年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首创证券】(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吕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7号
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吕明:
经查 , 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在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 吕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公司及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 ,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青岛证监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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