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近27年获无罪,张玉环申请2234万余元国家赔偿

澎湃新闻资深采访人员 卫佳铭
9月2日上午 , 蒙冤近27年后无罪获释的张玉环在其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程广鑫、罗金寿及家人的陪同下 , 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西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 。
该赔偿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五项: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元;赔偿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费用支出100万元 , 各项共计人民币22343129元 。
此外 , 张玉环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即江西高院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江西日报》、新华网、新浪网等媒体上公开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 恢复名誉 , 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
申请以日均工资的三倍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 , 1993年10月24日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男童张振荣和张振伟被人杀害 , 邻人张玉环被警方定为嫌凶 。 1995年1月26日 , 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用手卡、绳勒、棍打的方式将邻居家两男孩杀害并抛尸水库 , 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 。
因不服判决 , 张玉环提出上诉 。 1995年3月30日 , 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2001年11月7日 , 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 作出了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 。
张玉环仍然不服 , 再次提出上诉 。 2001年11月28日 , 江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入狱后 , 张玉环坚持喊冤 。 直至今年8月4日 , 江西高院对此案再审宣判 , 最终宣告张玉环无罪 。
律师程广鑫告诉澎湃新闻 , 自1993年10月27日被收押 , 至2020年8月4日改判无罪 , 张玉环共失去自由9778天 , 在被关押期间 , 他每时每刻都被限制人身自由 , 三倍于社会普通成员每日8小时的法定劳动时间 , 若以日均工资的一倍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 明显不合理 。 程广鑫认为 , 国家赔偿应与自由的价值属性相匹配 , 赔偿标准上应遵循“就高”原则 。
张玉环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无人愿意用27年的自由换取五百万或一千万的赔偿 , 太低的赔偿金不能提现正义的价值 , 无法抚慰冤狱所造成的创伤 , 不利于防范冤案的再次发生 , 因此请求按照国家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进行赔偿 。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今年5月18日 , 最高法曾下发通知 , 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 , 执行最新的日赔偿标准346.75元 。 依照此标准和张玉环请求的三倍赔偿 , 张玉环主张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0171564.5元 。
要求100%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
除失去人身自由外 , 近27年的牢狱生涯也吞噬了张玉环的健康 。 被带走前 , 他正值壮年 , 身体健康 , 无任何疾病 。 无罪之后 , 张玉环称在刑警队遭受严酷的刑讯逼供 , 至今双手、大腿上还有当初被吊打、狼狗撕咬留下的伤疤 , 审讯的场景也时常像噩梦般出现在眼前 。 因长时间羁押佩戴戒具 , 他的右脚已严重变形 , 后续仍需要矫正治疗 。 因此 , 他向江西高院请求赔偿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 。
此外 , 赔偿申请中另有100万元的伸冤费用支出 , 涵盖了多年来张玉环近亲属为他数次前往北京、南昌等地反映情况、申诉控告而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和误工费 。
在赔偿申请中 , 另一笔高额的赔偿项目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
程广鑫认为 , 张玉环作为目前已知的失去自由时间最长的冤案当事人 , 错案对他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近27年无法侍奉母亲 , 妻子病重改嫁 , 无奈错过孩子们的成长 , 无法弥补人父之责 。 在被宣告无罪前 , 张玉环先后经历四次审判 , 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 “人生最美好的27年却因一场冤狱在高墙中度过 , 此种人生的灾难 , 尽人皆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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