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豆之道”看商标之道

商标注册不能太任性 , 法律上对“商标之道”规定得明明白白 。 维护市场秩序 , 促进公平竞争 , 商标之道须遵守 。 如果没有做好功课 , 容易触碰法律红线 , 甚至形成商标侵权 。
好丽友在休闲食品界颇为有名 , 随着薯片与薯条业务扩展 , 大行“土豆之道” 。 然而 , 与凭借口味多变获得市场好评不同 , 其最近在申请注册“土豆之道”商标时却栽了跟头 。 近日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带有欺骗性”及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为由 , 维持了诉争商标“土豆之道”的驳回裁定 。
原来 , 好丽友“土豆之道”商标指定使用在“土豆片;低脂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 。 这一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予以驳回 。 法院给出的裁判结果也支持了这一裁定 。
商标注册不能太任性 , 法律上对“商标之道”规定得明明白白 。 一些常用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 且便于识别的 , 虽可作为商标注册 , 但也有例外 。 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种情形 , 其中一条是:“带有欺骗性 ,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 ”
由此观之 , “土豆之道”不能没有土豆 。 “土豆”属于对商品原料的描述 , 显然不能使用在好丽友所指定的所有商品上 , 否则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
【|从“土豆之道”看商标之道】同时 , 在申请商标注册时 , 企业还要避免同已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 否则也将面临与好丽友同样的遭遇 。 因为“土豆之道”与中文“土豆之声”用词相近 , 容易使消费者混淆 , 误以为二者源于同一家 , 或者存在关联 。
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是商标法领域的重要问题 。 这是商标法保护商标区别性的基本功能 。 根据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 , 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以及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 , 均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考虑因素 。
一般而言 , 商标注册都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 官方的商标查询系统也很方便 , 几秒钟就能知道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撞车” 。 近年来发生的商标“恶意抢注”“搭便车”“傍名牌”等现象比较多 。 其中 ,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 企图以合法方式窃取他人劳动成果 。 一旦获得注册商标的占有权 , 就可以禁止他人使用 , 或以高价转让商标 , 或高价许可使用商标 。 针对上述种种行为 , 权利人应当坚决依法制止 , 依法维权 。 商标注册环节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 学会尊重“在先权利” 。
维护市场秩序 , 促进公平竞争 , 商标之道须遵守 。 好的商标能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 , 凝聚市场认可、价值和信誉 , 受法律保护 。 要达到此目的 , 前提是要顺利合法地迈出注册这一步 。 企业若仅以为市场使用效果好就跃跃欲试 , 盲目注册商标 , 未免有失片面 , 甚至有违法可能 。 没有做好功课 , 容易触碰法律红线 , 甚至形成商标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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