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中,专业审计报告的技术选择和策略设定


原创 林子淇
刑法|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中,专业审计报告的技术选择和策略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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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刑事控告员工 , 审计报告不是必须的
企业控告员工职务侵占罪 , 审计报告不是必须的 , 因为员工一般不会将自有资金转入企业账户 , 所以不存在资金所有权以及借贷关系引发的财务混乱问题 。 因此 , 企业控告员工职务侵占 , 关键点在于证明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员工“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数额太小的不在此列 , 因为本来就没有立案成功的可能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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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控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 审计报告不是必须的
【刑法|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中,专业审计报告的技术选择和策略设定】股东/企业刑事控告(前)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 审计报告不是必须的 。 但由于股东一般都有出资 , 所以为了证实资金的完整流向/来龙去脉 , 避免以偏概全 , 产生误解 , 一般需要提供审计报告 。

但如果没有审计报告 , 控告人/报案人仍可以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会计资料作为证据 。 笔者曾担任过一起职务侵占罪的辩护人 , 财务负责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控告法定代表人(另一股东)的 , 财务负责人并没有聘请任何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 但由于手中掌握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公司的全部银行流水 , 依然将法定代表人送进了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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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控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经常需要提供审计报告的原因
刑事控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之所以困难 , 主要是因为我国现在的公司管理制度还远远谈不上健全 , 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存在“公私混同”的问题 。

一旦法定代表人/股东被刑事控告 , 被控告人很可能会提出三个观点:(1)这是“我”借给公司的借款 , 公司只是还给“我”;(2)公司借“我”的账户“走账” , 这实际上是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有一些其他的经济往来 , “我”并非受益人而只是“工具人”;(3)“我”的一些借给公司的钱是现金 。 因此 , 对公司实际运营情况较为了解的人 , 反而难以在没有看到审计报告或完整的会计账簿的前提下作出关于某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的判断 。
那么大家肯定又会问了 , 立案不是只要求“涉嫌”吗?为什么会要求“构成”才能立案?我只能说刑法里面的“涉嫌” ,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就是“构成” , 至少公安机关在看到材料时内心想的是“已经构成” , 才会立案 。 至于“涉嫌” , 虽然在判决之前一般都用这个词 , 但其实是比较文雅的说法 , 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心理舒服一些的说法 , 是辩方的说法 , 不是控方的说法 。
控方的立场 , 从来都是“构成” 。 因此 , 做刑事控告的时候 , 用“涉嫌”的标准去收集证据 , 经常是达不到立案标准的 , 因为没有达到公安机关的心理预期 , 没有达到他们的“构成”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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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就审计报告在职务侵占罪中的具体作用而言:
(一)如果没有审计报告 , 很可能造成公安机关误判
正如上文所言 , 法定代表人(绝大部分也是股东)和股东对公司有出资或者因为公私混同 , 与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其他的经济往来 , 因此如果没有审计报告 , 有可能造成公安机关以偏概全 , 从而不能完整地识别出整个案件的资金往来以及由此证实的事件性质 , 造成公安机关误判 , 此来一方面浪费司法资源 , 另一方面可能导致职业风险 。
(二)即便公安机关不误判 , 也可能后期无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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