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男子网上发文因“内容不实”被拘,起诉警方、政府一审胜诉( 二 )


与警方、政府“对薄公堂”,一审胜诉
因不认可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2019年11月28日,刘春华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诉讼请求包括:判令确认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判令两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律师费及由该案产生的其他一切合理费用。2020年5月1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刘春华认为,其博文是针对举报人没有作出明确解释情况的一种反映,没有编造或虚构内容。乌审旗公安局对其文章断章取义、任意截取,比如“乌审农民”系从文章标题中截取,“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是从原文某句完整表述中截取。在他看来,警方从其公开文章截取信息移花接木、偷换概念,进行了恶意曲解。
被告乌审旗公安局指出,刘春华博文中“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在明确查明原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滥用职权的行为后”“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等内容与实际不符,欲引起相关部门关注。
乌审旗公安局表示,该案中刘春华反映的问题,乌审旗纪委监察委依规依纪依法已对其进行答复,但其又通过新浪微博发布虚假信息并雇佣网络水军恶意增加点击量博取网民关注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并且,刘春华的行为符合“情节较重”情形,故作出行拘15日处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同样,鄂尔多斯市政府也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指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刘春华在微博发布的《乌审农民致自治党委第十三巡视组吴艳刚组长的一封信》博文中,公安机关认定的与实际不符的内容是否为编造虚假信息、是否构成治安行政处罚中的寻衅滋事及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审判决书载明,原告刘春华在博文中自称“乌审农民”,其户籍地是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北位村,现职业亦非农民,但经常居住地是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在乌审旗拥有房产及流转草牧场,其使用“乌审农民”虽有博取关注的目的,但博文内容并没有编造或陈述乌审农民有关的情况,因此乌审农民的表述欺骗性和影响力较小。
同时,该案原被告对于博文中称述“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
原告刘春华认为所述意思为乌审旗纪委在明确查明乌审旗原房管中心滥用职权的行为后并未作出任何处理就对案件了结处理,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的解释;乌审旗公安局认为乌审旗纪委已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答复,刘春华否认乌审旗纪委给其答复系编造虚假信息。
法院指出,审视全文,刘春华在博文中已经自述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向其告知査明的事实、处理结果,并非否认纪委给予其答复,乌审旗公安局对该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同时,本案刘春华发布的博文主要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举报,但其未按正常举报途径反映情况,且博文内容中存在不妥言词,方式不当。
2020年7月30日,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乌审旗公安局作出的乌公(治)行罚决字(2019)第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鄂尔多斯市政府作出的鄂府复委复决字(2019)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刘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 发文|男子网上发文因“内容不实”被拘,起诉警方、政府一审胜诉】澎湃新闻近日从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乌审旗公安局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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