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踹伤猥亵男”案撤案,“惩善护恶”影响亟待消除
“踹伤猥亵男”案撤案,“惩善护恶”影响亟待消除。
8月26日 , 永州市公安局通报 , 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件 , 解除对小胡的刑拘 , 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 对雷某某猥亵他人行为 , 冷水滩分局对其处行拘15日 。 小胡父亲称 , 小胡已回家 , 身体状况良好 , 感谢大家关心 。 此前冷水滩分局通报 , 6月1日 , 男子雷某某用手故意碰撞女生小艾胸部 。 双方看监控时 , 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 , 小艾同行男友小胡前往追雷某某并两次脚踢他未踢中 , 第三次踢他致他倒地受伤 。 (8月26日《新京报》)“男生踹伤猥亵男被刑拘”事件引起舆论广泛批评 , 在舆论倒逼下 , 上级公安机关已经责令涉事公安分局撤销该案 , 解除对男生胡某的刑拘 。 我以为 , “男生踹伤猥亵男”案撤案值得肯定 , 但此案已经在事实上造成了“惩善护恶”的负面影响 , 亟待消除 。 “男生踹伤猥亵男被刑拘”无疑是糊涂案 , 从一开始就引起舆论强烈批评 。 可是 , 在舆论压力之下 , 冷水滩公安分局仍然正式发布通报 , 称男生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 。 这种“逆常识”“逆舆论”的将错就错态度 , 令人错愕和不满 , 再次引发批评 。 不少网友质问道:“以后碰见猥亵该咋办是好呢?”“看见坏人逃跑你得赶紧让路才对吗?”其实 , 要判断男生胡某的行为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见义勇为 , 关键要看两个问题:一是“袭胸”是否属实 , 二是“逃跑”是否属实 。 只要确认涉事男子“袭胸”“逃跑”属实 , 那么 , 男生踹倒袭胸者的行为就无疑属于见义勇为 , 与“故意伤害”没有半毛钱关系 。 无论是从受害女生的陈述、监控视频 , 还是从警方的通报看 , 男子“袭胸”“逃跑”都是确凿无疑的 。 17岁的受害女生向采访人员陈述 , 她在商场被陌生男子袭胸 。 她和同行的同学胡某去到那名男子身边 , 问他怎么回事 , 对方矢口否认 , 并指女生撞到了他 , 想碰瓷 。 “我当时觉得他故意袭胸还污蔑我 , 觉得特别委屈 , 我就哭了 。 保安就让我们双方去看监控 。 ”女生称看了监控后 , 对方想逃跑 。 他跑出去大概五六米的样子 , 胡同学反应过来了 , 追上去 , 因为胡同学的手受过伤打了石膏 , 不方便用手阻止 , 就用脚踹了他小腿的位置 , 他摔跤了 。 然后胡同学让他不要再跑 。 ”当天 , 民警赶到后介入调查 , “之后民警给我们打电话 , 说那名男子承认猥亵我了 。 ”既然有受害者指认 , 有监控视频作证 , 嫌疑人自己也承认猥亵 , 那么 , “男子袭胸”就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了 。 25日 , 冷水滩分局通报称 , 经查: 6月1日18时36分 , 在冷水滩区某商场内 , 雷某某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胸部 。 这里说得很清楚 , 雷某“故意”用手臂碰撞女生胸部 , 当然就属于“袭胸”“猥亵”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 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雷某在商场袭胸 , 涉嫌在公共场合猥亵妇女 , 不仅应该刑拘 , 而且应该从重惩处 。 但是 , 即便在26日上级公安机关宣布撤销该案后 , 冷水滩分局也只是对猥亵男雷某行拘15日 , 并没有将他在公共场合猥亵妇女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 , 显然是不正确的 。 见义勇为反被刑拘 , 猥亵犯罪却被行拘 , 合情、合理、合法吗?受害女生还透露 , 她在查看商场监控时发现 , 该男子还对另一个女孩袭胸 。 她提供给东方今报采访人员了两段分别为45秒、12秒的监控视频 , 证实了她及另一名女孩被袭胸的说法 。 也就是说 , 雷某并非初犯 , 而是惯犯 。 此事发生后 , 受害女生哭诉:对不起同学 , 你本该被表扬 。 事实上 , 基本绝大多数网友都替男生抱不平 , 明明是见义勇为 , 结果反而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的罪名刑拘 , 难道不冤枉吗?明明是出于正义制止犯罪 , 结果自己反而成了“犯罪分子” , 一生的命运和名誉都可能被毁 , 难道不荒唐吗?《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 ,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2、通缉在案的 。 3、越狱逃跑的 。 4、正在被追捕的 。 男生胡某面对正在发生的犯罪 , 敢于出面制止 , 敢于绊倒逃跑的嫌犯 , 难道不是满满的正能量吗?难道不应该表扬、嘉奖吗?这是法律常识 , 涉事警方难道真的不懂吗?无论是涉事警方是真不懂还是装不懂 , 它将见义勇为者刑拘的错误做法 , 都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和司法公正的亵渎 。 虽然目前该案在舆论压力下和上级公安机关介入后被撤销 , 无辜男生也已被解除刑拘 , 但该男生的名誉和人格已经严重受损 , 警方应该在彻查后为其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 特别是涉事警方应公开向其道歉 , 地方应该公开表彰其见义勇为行为 。 另外 , 此案涉及到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 , 猥亵男子该刑拘就刑拘 。 为人抱薪者 , 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出处 。 见义勇为者 , 不可使其蒙受不白之冤 。 “男生踹伤猥亵男”案撤案彰显了司法进步 , 但此案业已造成的“惩善护恶”影响”应该尽快和彻底消除 , 以维护公平正义 , 弘扬社会正气 , 呵护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 。 (文/李蓬国)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 公众号“李蓬国评论” 。“踹伤猥亵男”案撤案,“惩善护恶”影响亟待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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