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劝病人控制饮食反被家属打骨折,因先动手被拘3日,不服起诉警方( 三 )


被申请人含山县公安局称 , 1、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 具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2、因申请人先动手殴打俞某 , 俞某后踢了申请人 , 虽申请人的行为未给俞某造成伤害结果 , 情节轻微 , 但其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清楚清楚 , 违法行为成立 , 因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 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范畴” , 根据相关规定 , 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 法律适用适当 。
马鞍山市公安局认为 , 该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殴打他人 。 申请人称其用拳头击打俞某眼部的行为 , 是在俞某对其辱骂和推搡过程中进行的有限度的自卫反击 , 且该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特别轻微 , 不应予以处罚 。 本案现有证据证实 , 申请人与俞某因蒲某住院期间饮食和治疗问题发生争执 , 双方互相推搡 , 申请人在此过程中率先用拳头击打俞某眼部 , 该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情形 。
马鞍山市公安局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一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案系由民间纠纷引起 , 申请人确有殴打他人的行为 , 但伤害结果较轻 , 被申请人据此认定其情节较轻 , 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 综上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含公(环)行罚决定[2020]762号行政处罚决定 。
王翔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 他对此表示不服 , 已将含山县公安局和马鞍山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 传票显示 , 该案将于8月28日上午在马鞍山市雨花区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
北京联盟_原题为:医生劝病人控制饮食反被家属打骨折 因先动手被拘3日 , 医生不服起诉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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