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官讲法:宠物闯祸致人死伤 责任谁来担( 二 )
2014年9月10日 , 陈某骑电动车经过同村李某家门前时 , 李某饲养的狗突然蹿出追咬 , 陈某因恐惧而骑车加速 , 与路边树木相撞 , 致左手骨折及车辆损坏 。 后陈某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 李某辩称 , 其饲养的狗从未咬过人 , 陈某属于反应过度 , 受伤是自身重大过失所致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李某未对饲养的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狗追逐陈某致其遭受损失 , 陈某的反应并未超出一般人的合理反应界限 。 且即使陈某存在重大过失 , 但由于李某违反犬类管理规定 ,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不能主张过失相抵 , 应当全额赔偿陈某受到的相关损失 ,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侵权承担绝对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种类 , 法律中并没有直接列明 , 但从一般生活常识判断 , 攻击性较强、力量难以控制或者携带剧毒的动物都应当被归为此类 , 如藏獒、野猪、狼等 。 因危险动物实际无法通过人的饲养或者管理而降低其威胁 , 故饲养的危险动物只要造成他人损害 , 则将不可免责地承担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 ,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此类责任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最严格的责任 , 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而且没有规定免责事由 。
2015年4月 , 刘某牵着其饲养的藏獒在小区内遛弯 , 遇见王某接其幼子放学回家,因二人打招呼未注意 , 王某幼子对藏獒进行了食物引诱、故意挑逗等行为 。 藏獒被激怒后挣脱刘某的控制,为保护孩子 , 王某随即用身体挡住藏獒,后被其扑倒 , 直至保安赶来 , 几人才合力将藏獒制服,并交由城管执法人员带走 , 后王某起诉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 刘某进行了赔礼道歉,但辩称事发时自己牵着藏獒 , 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 意外是由王某之子故意挑逗行为引起 , 自己不但被罚款 , 藏獒也被执法人员带走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藏獒属于市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刘某的饲养行为违反北京市的禁止规定 , 即使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挑逗的行为,也无法成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 因此法院判决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4.
饲养人因他人行为承担
动物侵权责任后可追偿
现实生活中 , 许多饲养动物发生的侵权事故实际是因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引起的 , 如第三人私自将关养动物的笼门打开 , 或未经主人同意将拴于封闭空间的动物带出 , 又或是在饲养地域周围燃放鞭炮致动物受惊挣脱等 。 此时动物若造成他人损害 , 饲养人、管理人虽然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 但鉴于危险的诱因由第三人造成 , 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事者追偿 。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2013年2月 , 张某经过邻居刘某家门口时 , 见其门前拴着一条狗 , 便点燃鞭炮戏耍 , 狗因受到鞭炮声惊吓而挣脱锁链 , 并咬伤附近的赵某 。 后赵某起诉刘某要求赔偿 , 刘某辩称事故是因为张某挑逗导致狗受到惊吓而咬人 , 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 并申请追加张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张某应诉后 , 以其不是狗的饲养人为由拒绝赔偿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张某用鞭炮去吓狗 , 致使狗受惊咬人 , 张某作为肇事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而刘某作为饲养人也可作为承担本侵权责任的主体 。 所以赵某既可以选择要求张某赔偿 , 也可以要求刘某赔偿 。 如果选择向刘某索赔 , 刘某在赔偿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 二人之间实际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 。 因本案已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 , 而赵某同意由张某直接对其承担责任 , 因此法院判决由张某赔偿赵某的全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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