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官讲法:宠物闯祸致人死伤 责任谁来担

_本文原题是法官讲法:宠物闯祸致人死伤 责任谁来担
上周 ,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前 , 一位88岁高龄的老人被一只宠物犬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后身亡 。 据当地政府通报称 , 这是由于12岁的村民小罗将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宠物犬牵出来玩 , 途经市场时狗挣脱牵引绳 , 在奔跑过程中 , 狗绳意外将老人绊倒 , 导致其救治无效死亡 , 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 。 此事引发人们热议 。 饲养宠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才能避免悲剧发生?个人饲养宠物的行为与他人安宁生活的界限该如何把握呢?
1.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
【侵权|法官讲法:宠物闯祸致人死伤 责任谁来担】饲养动物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 已从最早期农业文明时代的基本生产资料 , 逐渐发展为较高层次的宠物、陪伴物等 。 野性使然 , 动物天生具备侵害他人的危险 , 司法实务对动物侵权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归责基准 , 使动物所有人、管理人严格承担必要责任 , 以保护他人的生活安宁以及人身财产安全 。
目前 , 在我国民法典尚未生效的情况下 , 我国民事司法实务关于各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 。 其第七十八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 ,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担更为严厉的“无过错责任” 。 通俗地讲 , 此类案件中的被侵权人无需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侵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 只需证明自己遭受到其饲养动物的侵害 , 责任人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 只有在被侵权人本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 , 责任人才得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
现实生活中 , 并不是所有涉及动物因素的侵权案件都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 比如 , 此处的加害主体限定于“饲养”的“动物” , 那么野生动物及无主流浪动物就因为缺乏人的管控力因素而被排除 。 再比如 , 此处的“侵害”应当是动物自然行为附带的固有危险 , 如狗咬人、猫抓人、牛马撞人等 , 而侵害行为如果不是出于动物的自主活动 , 如运输车辆上跌落的动物将人砸伤或动物被人作为侵权工具掷打他人等 , 此时动物与普通的物品并无差别 , 也不应适用此特殊规定 。
2.
没拴狗绳的加重侵权责任
动物所有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 , 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 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 , 否则将承担更为严厉的侵权责任 。 此类管控失序既包括主观大意 , 如遛狗时不拴狗绳、进电梯时不戴防咬口罩等 , 也包括管理不力 , 如动物丢失未及时找回、放弃饲养动物未送交留检所而自行遗弃等行为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 违反管理规定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该条规定这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并没有规定减轻责任的规则 , 因此将其称为绝对责任条款 。 明年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在此基础上 , 增加了减轻责任的规则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 可以减轻责任 。 被侵权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所致损害 , 不在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之列 。
所谓的管理规定 , 应当限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条例、办法等 。 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就明确要求养犬人携犬出户时 , 应当对犬束犬链 , 由成年人牵领 , 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 , 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但是 , 小区的管理规约等应当不属于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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