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如何界定“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


如何界定“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
—— “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在厦召开
 
8月20日 , 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厦门市公安局扫黑办协办的“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在厦门召开 。 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来自学术界、实务界的20余位专家学者 , 及美团、京东、小米等企业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
 
会议聚焦当前电商领域违法索赔现状 , 从厦门警方近期办理的一起“职业索赔人”勒索外卖商户案件切入 , 对如何界定“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边界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 为遏制滥用诉讼、恶意维权现象的发生 , 实现鼓励打假、净化市场、规范行为的有机统一提供了法理支持 。
 
 
 
维权|如何界定“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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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如何界定“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现场
 
“职业索赔人”是“维权”还是“生意”?
 
今年7月7日 , 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湖里公安分局与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美团打掉了一个涉嫌敲诈勒索外卖商户的“职业索赔人”犯罪团伙 。 该伙人长期“同号异地”点外卖 , 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商家“虚假宣传” , 后在调解中以撤销投诉为由向商家敲诈勒索钱款 。
 
据了解 , 近一年来 , 该伙人敲诈涉及的商户共计4000余家 , 遍布北京、上海、天津等各大城市 , 涉案金额近三十万元 。 目前 , 该案件已被立案 , 案件正在侦办中 。
 
与会专家认为 , 异地下单购买上千单外卖餐食非真实消费 , 不存在要求赔偿的权利基础;其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商家虚假宣传作要挟 , 迫使商家向其支付钱款 , 主观恶意明显 , 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 其通过网络点餐实施犯罪的新形式体现了职业索赔向网络空间转移的趋势 , 该案例开创了打击网络职业索赔的先河 , 未来或可成为指导办理网络职业索赔的典型案例 。
 
相关学者还指出 , 这类职业索赔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小商户的经营权 , 他们利用的往往是中小商户经营中的瑕疵 , 并非真正侵犯消费者重大利益的行为 。 同时 , 这些索赔发生在疫情期间 , 且带有明显的牟利性、经营性特征 , 对于由疫情而陷入经济困境的小商户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
 
目前 ,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职业索赔人”作出明确定义 , 其身份认定问题存在分歧 , 这也使得公众对于“职业索赔人”的认知相对模糊 。 然而 , 互联网的便利使“职业索赔”的成本越来越低 , 索赔也越发演变成一种“生意” 。
 
据美团、京东、小米等企业代表介绍 , 目前 , 职业索赔呈现出产业化、职业化、集团化的趋势 , 更加聚焦合规大平台、连锁小商超上大量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问题 , 并呈现出与网络黑恶势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合流的特征 , 在平台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 , 带来了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破坏企业商誉、增加企业运营成本的不良影响 , 对营商环境的负面影响正在扩大 。
 
 
 
维权|如何界定“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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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点评副总裁 任奎
 
坚持“职业索赔人”犯罪认定原则 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商家权益
 
尽管近年来 , 对“职业索赔人”的限制呈现收紧趋势 , 但对职业索赔行为的犯罪认定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 , 认定职业索赔人是否构成犯罪 , 需要从目的及手段两个角度综合考量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刘明祥教授指出 , 认定恶意索赔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在于 , 索赔人采取何种手段、何种途径进行索赔 。 同时 , 此类犯罪涉及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 , 应当根据每位成员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 。
 
 
 
维权|如何界定“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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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教授 刘明祥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从刑民交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 。 他指出 , 民事责任本身带有填补性质 , 在损害范围内提出的权利主张 , 应该给予充分保护 , 消费者在这一范围内的主张 , 不能视为民事不法;超出这一范围的 , 如果与商户的财产权形成冲突 , 且恶意损害商户财产权时 , 或损害商户的经营权时 , 则属于权利滥用 , 若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 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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