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如何界定“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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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时延安
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李兰英教授认为 , 职业索赔人如果没有超出维权的范畴 , 可以起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 未尝不可;但如果借机超过合理限度向商家勒索 , 影响到商家经营 , 需要从目的、手段和危害结果综合考量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 厦门警方此次打击的案件 , 职业索赔人的目的和动机就是想敲诈商户 , 恶意明显 , 完全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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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李兰英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信息部主任石磊认为 , 司法实践中 , 要坚持对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基本逻辑 , 首先考察该类索赔行为有无正当权利基础 , 如果没有权利基础 , 可直接考虑定性为敲诈勒索;如果存在权利基础 , 还要考虑权利行使的手段是否合理 , 不能“滥用”权利 。 如何认定滥用权利涉及到法益的平衡 , 消费者的权利是值得保护的 , 商家经营权也需要保护 , 消费者维权不能过分影响商家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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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信息部主任 石磊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改之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职业索赔进行了分析 。 民事违法性是成立刑事违法性的门槛 。 如果无权利基础而要求索赔或权利基础明确仍漫天要价的 , 无论是否采取正当手段 , 只要是通过方第三方的力量来恐吓对方 , 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权利基础明确 , 索赔要求合理的 , 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但如果采取非法手段 , 构成其他犯罪的 , 可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在权利基础不明确的情况下 , 认定敲诈勒索罪需要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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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于改之
从“打假人”到“索赔人” 敲诈勒索判定需要精细化
此次研讨会还对“职业打假人”和“职业索赔人”概念进行了区分 。 实务界与会专家指出 , 当下 , 职业索赔成为职业打假的一种异化 , “职业索赔人”带来的大量投诉案件占用了执法机构的大量精力 , 高达60%-70%的胜诉率让行政执法机构同时面临司法和舆论的双重压力 。 对于这一概念的变化 , 石磊认为 , 职业索赔的显著性区别在于尽管索赔对象存在某些轻微的违法行为 , 但是职业索赔人通常不存在正当权利基础 。 在判断职业索赔行为的权利基础时 , 可以适当地扩大权利所涵盖的范围 , 但对此仍应当慎重进行把握 。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建宝在谈到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时也指出 , 消费者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和适用应当更加严格 , 以降低行政机关投诉或法院起诉案量 , 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行政资源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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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宋建宝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教授也指出 , 刑法作为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法律手段 , 应当保持其谦抑性 。 在敲诈勒索罪精细化认定方面 , 何荣功教授还指出 , 当前司法实践中 , 针对职业索赔的规制可出台一些指导案例 , 以解决职业索赔行为的法律适用明确标准缺乏 , 修改法律、颁布法律、司法解释成本较高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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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何荣功
职业索赔涉嫌犯罪的情况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 。 2020年7月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 在规范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专门要求“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推动企业发展、维护市场营商环境并重 , 依法打击涉嫌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的违法索赔 , 保障企业商家正常生产经营 。 ”
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护航 , 尤其在疫情期间 , 中小商户普遍受到较大冲击 , 如何杜绝“职业索赔人”的二次伤害 , 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 不断改善消费者购物体验 , 还有赖于学术界、实务界和企业主体间的紧密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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