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近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 并发出通知 ,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总体目标
用2年左右时间 , 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 , 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 。 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 , 体制机制高效顺畅 , 服务管理便民惠民 , 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 , 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
到2035年 , 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 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 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 , 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
重点任务
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
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 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 , 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 , 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 对遭遇自然灾害的 , 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
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 , 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 , 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制定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救助标准或最低指导标准 。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 加强分类动态管理
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 , 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 , 每半年核查一次 。 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 , 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 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 。
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 , 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 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 。 完善疾病应急救助 。 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 , 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 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 , 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 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 , 发挥制度合力 , 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 。
健全教育救助制度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 , 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 , 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 , 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 健全住房救助制度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 。 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 , 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 。 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 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