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三 )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地方各级依法依规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 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 。 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立法 。 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 。 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 。 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 , 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
落实部门责任
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 , 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 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 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 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 。 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 。 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 , 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 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 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 , 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 , 保障履职需要 。 加强业务培训 , 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
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资金监管 , 强化审计监督 , 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 , 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 , 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 。 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 , 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 , 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 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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