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重医疗机构责任义务规定 对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提出新要求

当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一个重要案件类型,其中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篡改病历资料等问题较为突出 。
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与其他篇章相比,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变化幅度不大,多处修改以用语表述更加严谨为主,如第1218条、第1224条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修改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 。
实质性的变化主要有:一是第1219条将医疗机构的告知方式由“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意味着患者或近亲属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对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修改了医疗机构推定过错的适用情形,第1222条规定遗失病历资料也应推定存在过错,但销毁病历资料限缩为只有属于违法销毁才构成过错,同时第1225条将医疗费用从应妥善保管的病历资料范围中删除 。三是因应加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1226条增加了医疗机构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四是全面保护医护安全,第1228条增加了“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 。
民法典加重了对医疗机构的责任义务规定,对于我们开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的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该类纠纷中,作为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一方的当事人在法院诉讼过程中通常会提出要求调取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但是否采纳属于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未被法院采纳,其在申请检察监督时继续主张的,检察机关应当首先审查法院是否存在应当调取而未调取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提出了较为充分的依据但法院仍未采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运用调查核实权 。
在调取查阅病历资料时,为保证程序公正,应在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都在场的条件下开启封存的病历 。经审查可能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应当就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可作为检察机关调取的新证据,来作为监督依据,依法推定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
此外,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有关篡改、伪造病历资料法律责任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医院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功能 。
【民法典加重医疗机构责任义务规定 对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提出新要求】(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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