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网消费在线|江西银行一支行原行长因内控问题被终身禁业


原支行行长以支行及个人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近期 , 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发布的多则处罚公告显示 , 江西银行萍乡分行及多名员工因内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被萍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 。
其中 , 江西银行萍乡分行被处以40万元罚款;冯亮因对该分行内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被警告;而赖军则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公开资料显示 , 冯亮为江西银行萍乡分行行长 , 赖军则为江西银行萍乡分行上栗支行原行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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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 , 江西银行及其员工此次受处罚疑与2017年的一份违规担保有关 。
2017年5月9日 , 李小荣与江西赣企互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企互助金融”)签订《借款合同》 , 李小荣因资金需要向赣企互助金融借款500万元 , 借款期限3个月 , 月利率3% 。 2017年5月9日 , 赣企互助金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500万元付至被告李小荣账户 。 2017年5月9日 , 王令玉、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江西银行上栗支行、赖军、李钦斌、王八妹分别与赣企互助金融签订《保证合同》 , 对上述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 ,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消费日报网消费在线|江西银行一支行原行长因内控问题被终身禁业】因李小荣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赣企互助金融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要求李小荣立即清偿全部债务 , 王令玉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赣企互助金融提供的证据包括 , 江西银行萍乡上栗支行《营业执照》、赖军身份证复印件、江西银行萍乡上栗支行、赖军与赣企互助金融签订的《保证合同》(盖有“江西银行萍乡上栗支行”的公章)等 。
江西银行上栗支行在法庭上辩称:1、上栗支行及其总行没有同意过为赣企互助金融与李小荣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 上栗支行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2、上栗支行作为江西银行的分支机构 , 未经授权没有对外进行担保 , 赖军未经法人授权 , 以上栗支行名义签订的保证合同 , 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
不过 , 法院认为关于江西银行上栗支行是否征得经江西银行总行其担保 , 赣企互助金融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 赣企互助金融作为借款合同主体方 , 其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 除非有证据证明商业银行总行规定此类业务无须特别授权 , 原则上不应认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未经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有效 , 而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确认各自的民事责任 。 赣企互助金融作为具有转贷业务资质的企业 , 其并没有核实保证合同书的是否经过江西银行总行的授权 , 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
本案中 , 赣企互助金融作为转贷资质的企业 , 未经核实江西银行上栗支行是否具有担保资格 , 与被告江西银行上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书》 , 存在过错 。 江西银行上栗支行的原负责人赖军未经江西银行总行特别授权的情况下 , 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书 , 其在内部管理存在重大过失 , 结合双方当事人过错情况和本案事实 , 依据公平责任 , 被告江西银行上栗支行应当对李小荣不能清偿赣企互助公司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
实际上 , 中国裁判文书网另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 , 江西银行上栗支行也曾向李小荣担任执行董事的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青公司”)发放贷款2600万元 , 后萍青公司违约未能偿还债务 。
2016年11月16日 , 萍青公司与江西银行上栗支行签订《授信协议》约定:向萍青公司提供26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 , 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授信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 。 2016年12月30日 , 江西银行上栗支行向被告萍青公司发放总计2600万元借款 。 后萍青公司财务恶化 , 不能偿还到期借款 , 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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