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大洋网|男子网购射钉枪获刑续:自称为装修而买,三次审判均认定有罪( 二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判决书中关于第三次枪支性能鉴定的描述 , 仅称送检射钉枪“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其为枪支 , 没有具体数据 。
龚先生认为自己的射钉枪是生产工具并非枪支 , 房县法院的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并据此提出上诉 , 请求法院宣判他无罪 。 十堰中院经过审理认为 , 龚先生虽经过合法途径购买射钉枪 , 但同时还购买了精密钢珠、高压气瓶、磁力环、无缝钢管等物品 , 均为枪支配件 , 经过三次鉴定 , 均认定涉案射钉枪为枪支 , 且有证人称曾见过龚先生的枪 , 可以打鸟 。
十堰中院据此认为 , 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龚先生明知涉案射钉枪为枪支而故意持有 , 并据此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8月22日 , 龚先生在收到终审裁定后告诉澎湃新闻 , 尽管案件经过重审后 , 将他的刑罚由管制一年一个月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 , “但我仍然认为我无罪 , 我还将继续申诉” 。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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