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男生踹伤袭胸男:“事后防卫”还是见义勇为?


犯罪|男生踹伤袭胸男:“事后防卫”还是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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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监控截图 图片来源于网络
貌似“正当防卫”又起争议 。
6月1日 , 在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某商场内 , 54岁的雷某某用手肘故意碰撞某中职学生小艾胸部 , 小艾的同行男友小胡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 。 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 , 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 , 小胡追至商场外停车场 , 两次脚踢雷某某 , 但未踢中 , 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 。 经司法鉴定 , 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 , 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 , 两处损伤分別构轻伤一级 。
【犯罪|男生踹伤袭胸男:“事后防卫”还是见义勇为?】8月21日 , 冷水滩公安分局对小胡予以刑事拘留 。 针对雷某某猥亵他人行为 , 公安机关已受案调查 , 鉴于其仍在治疗期间 , 暂未采取强制措施 , 据悉可能被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 。
另一方面 , 小胡的父亲表示 , 已经给雷某某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 , 对方一度索赔20万元 。

这起案件其实并不复杂 。 首先 , 小胡脚踢“猥亵男”雷某某时 , 算不得正当防卫 。 按照法理和学理 , 阻却违法事由的正当防卫 , 必须具备“五大要件” , 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 , 其中最为重要的 , 就是时间条件 , 必须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 。 如果防卫的时间前移 , 那就是“假想防卫” , 如果防卫的时间靠后 , 时过境迁 , 那就是“事后防卫” 。 根据刑法规定 , 无论是“假象防卫”还是“事后防卫” , 都不能免于刑事责任 。 从司法实践看 , 对于这些不合时宜的所谓“防卫” , 往往都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刑责 。
就这起案件来说 , 当小胡接连起脚 , 最后踢伤雷某某时 , 对方故意碰撞女生的猥亵行为早已终止 , 对小艾而言并没有侵害的危险性 , 如此也就失去了用“正当防卫”免责的机会 。 不过 , 有关部门想拿“事后防卫”来追究小胡的刑事责任 , 恐怕还要再斟酌二三 。
老实说 , 小胡此时的起脚踢人 , 并不具有什么“防卫”的目的 。 对于小胡来说 , 虽然没有“正当防卫”作为挡箭牌 , 却有见义勇为作为护身符 。 正当防卫 , 主要是赋予公民自卫权 , 以应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见义勇为 , 个人不顾自身安危 , 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 , 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 同样得到法律的首肯和鼓励 , 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 。 由此可以看出 , 见义勇为的范围更大 , 与公民的关系也更加密切 。
对于小胡来说 , 为女友与“猥亵男”雷某某发生争执 , 乃至查看监控、出脚踢人 , 不能排除这种助人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 。 不仅如此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 对有“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形的人 ,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 小胡追逃“猥亵男” , 也是在依法行使公民的“扭送权” , 有关部门不应视而不见 。
公民社会 , 见义勇为不妨多多益善 。 回到这起案件 , 有关部门还须依法“复盘”检视 , 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 更谨慎地作出追责决定 。 身处这个多变而复杂的现代社会 , 公力救济虽强却不是万能丹药 。 法律有必要为公民输出更强大的自卫权、自助权 , 在鼓励正当防卫的同时 , 弘扬见义勇为 , 为社会带来更多新风正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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