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汇】落实好民法典,全面提升“四大检察”品质|【法学汇】落实好民法典,全面提升“四大检察”品质


检察人员学习民法典,重点在于掌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探究其规范功能,明确其面对的社会问题,洞悉其背后深意,在办案中落实民法典,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特别重视对民法典的学习和研究,培养精通民法典的专家型人才,在“四大检察”中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全面提升检察工作品质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我国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不仅对先前杂乱分散的民事法律规范加以全面梳理与系统编排,清理了与当前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不相适应的法律条文,更对传统民法理论进行突破创新,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
学好用好民法典,是做优做强“四大检察”的前提和基础 。检察人员学习民法典,重点在于掌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探究其规范功能,明确其面对的社会问题,洞悉其背后深意,在办案中落实民法典,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
民法典与刑事检察
长期以来,似乎普遍有一个认识误区——刑事检察业务几乎用不到民法规范,因而一些从事刑事检察业务者学习和研究民法理论的热情难免不高,甚至略有懈怠 。其实,掌握好民法典和民法理论,对做好做优刑事检察业务至关重要,无论是刑事案件的公诉还是抗诉,都要把民法典和民法法理也视为办案的基本规范之一 。
第一,刑法条文中的空白罪状、开放性构成要件、民法术语等使民法典的适用贯穿于刑事检察工作中 。首先,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犯罪构成要件,而需要参照、援引其他法律规范来确定,民法典对此能起到一定的填补、补充作用 。其次,刑法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中不作为人的作为义务及过失犯的预见能力、预见义务等欠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借助民法典等法律规范来认定,在此基础上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我国刑法条文中使用的大量术语,比如财物、遗失物、合同、婚姻、买卖、法人、自然人等,需要结合民法典来综合判断 。
第二,民法是第一保护性规范,刑法是第二保护性规范,对犯罪的认定不得违反民法典和民法法理,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某行为在民法上享有肯定性评价,因在前置法层面欠缺违法性,不宜依据刑事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例如,有学者指出,“无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多么猖獗,后果多么严重,只要民商法或行政法等前置法中的调整性规则未将公民的信息权调整确立为前置法上的调整性法益,那么,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就不能发动刑罚权;……而这正是刑法第253条之一在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前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民法典第1034条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且明确了对于私密信息以外的非私密信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来保护,第1035条至第1039条规定了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则,弥补了前述刑法规范的逻辑瑕疵 。
第三,民法典强化了管理责任,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更多抓手,有利于提高办案实效 。民法典第942条第2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 。这些多为民法典新增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对于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可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纠正相关单位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防范因管理不力而造成犯罪案件再次发生,充分化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风险 。对于管理主体明知且故意纵容犯罪的,检察机关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依据民法典认定不作为人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追究其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