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汇】落实好民法典,全面提升“四大检察”品质|【法学汇】落实好民法典,全面提升“四大检察”品质( 三 )
最后,因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之虞,检察人员还应密切关注民法典中对于民事权利保护的重大调整,如,在特定情形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第16条),对网络虚拟财产成为法律保护对象作了原则性规定(第127条),加强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1032条至第1039条),对自愿参与危险性活动确立“自甘风险”规则(第1176条),明确自助行为的规则(第1177条)等 。
民法典与公益诉讼检察
针对刑事追责标准高、民事救济不足、行政监管失灵的某些案件,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积极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也有诸多突破与超越旧有规则之处,检察人员需要深入学习,从民法典中汲取探索和拓展公益诉讼的营养 。
首先,对于肖像权的规定,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澄清了肖像权的内涵,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明确了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等,以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为准确处理侵害英雄烈士肖像权益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 。
其次,民法典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1232条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34条新增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规则,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一种特殊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向侵权人索赔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损失和费用,为检察机关向环境污染侵权人主张赔偿的范围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特定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等方面为检察公益诉讼探索惩罚性赔偿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思路 。
最后,民法典为公益诉讼案件的领域拓展和制度探索提供了思路,如民法典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对于目前频发的个人信息泄露、非法利用等问题,可以积极探索针对相关侵害的公益诉讼 。
综前所述,学好用好民法典,是做优做强“四大检察”的前提和基础 。民法典在各项法律监督动作中均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特别重视对民法典的学习和研究,培养精通民法典的专家型人才,在“四大检察”中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全面提升检察工作品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检察贡献!
【【法学汇】落实好民法典,全面提升“四大检察”品质|【法学汇】落实好民法典,全面提升“四大检察”品质】(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李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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