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汇】落实好民法典,全面提升“四大检察”品质|【法学汇】落实好民法典,全面提升“四大检察”品质( 二 )
民法典与民事检察
民事检察业务与民法典联系最为紧密,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共同形成了内容庞大、形式多样、规范复杂的民事法律体系,所有民事诉讼案件都必须依照这些民法规范进行裁判 。换言之,民事检察业务所依据的基础法律规范就是民法典及民事特别法,民法典的出台对民事检察业务影响深远,相关检察人员学习民法典的任务最为重要与迫切 。
检察机关通过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的监督,发现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错误,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依法纠正错判,对于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统一实施、维护好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各编都对旧有规则和传统民法理论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正和创新,不掌握好民法典规范和其背后的民法理论,就难以准确发现生效裁判之错误所在,甚至混淆正误 。如果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不能寻找到精准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就很难获得被监督者的认可和支持,不能实现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目的,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民事检察人员不仅要对民法典的规则全面学习、熟练掌握,还必须精通民法理论 。只有如此,才能够正确行使民事法律监督的权力,提出符合民法典的监督意见,纠正错判,发挥民事检察的职能作用 。
民法典与行政检察
民法典与行政机关履职关系密切,从事行政检察业务的检察人员应当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保证行政检察案件的办案质量 。行政检察是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其主要依据虽然是行政法律法规,但当行政法领域出现漏洞时,也需要适用民法典规范来填补,而且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往往相互纠缠,检察官只有对民法典规范做到心中有数,方能办好案件 。以登记纠纷为例,行政机关对登记内容的审查多为形式审查,行政诉讼仅能审查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的合法性,难以解决复杂的权属关系纠纷,这就要求检察官在监督行政案件时,需要从民事规范视角全面考察包括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如此才能准确判断法院裁判是否正确妥当,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
首先,从实证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5条第2款已经给涉及行政协议的行政诉讼安上了能让民事法律规范进入的“阀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履行、变更、解除规范由此可以进入到行政法领域,民法典对这部分的旧有规范有较大的修订,检察官在办案时需要予以关注 。从司法实践来看,适用民法规范来填补行政法领域规范漏洞,并非仅局限于涉及行政协议的案件,所援引的民法规范也较为广泛,既有民法原则,也有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紧急避险等民事法律制度,更有当事人年龄、行为能力、住所、诉讼时效制度等可以作为“共通规定”的技术性规范 。这是因为,民法的产生早于行政法,其规定更为系统、细致、成熟,因为一些法律概念内涵早已由民法规定,就未在行政法中再作重复规定 。检察官对此要有所了解,不能轻易将法官援引民法规范裁判行政诉讼案件评价为“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许多在行政法中出现的概念并没有像民法规范具备成熟完备的理论内涵,另作解释或可导致法律体系不协调或者法律适用矛盾,需要借鉴民法中的相关理念或规定 。
其次,部分行政机关承担登记管理的职能,仅在民法典中出现的登记种类就包括户籍登记,身份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不动产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物权的登记,居住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登记等近20种 。虽然行政机关对登记内容的审查多为形式审查,但在行政登记与实际权利状态完全不一致时,若要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必须依据相应的权利归属、变动和保护规范,结合案件情况综合判断,这就要求检察官熟练掌握、灵活运用前述权利规范,以满足对行政机关法律监督的要求 。最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前述权利规范的变动,包括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规则(第359条),添附规则(第322条),居住权规则(第366条至第371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第406条),登记离婚的离婚冷静期(第1077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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