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二 )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 , 应当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采取调查措施、核实有关情况 , 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 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 不得拒绝、隐瞒和伪造 。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时 , 不得少于两人 , 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
调查人员与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应当回避 , 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经过调查、核实 , 投诉内容属实的 , 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 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 如遇重大问题 , 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经调查、核实 , 投诉内容不属实的 , 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 并做好解释工作 。
第十二条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单位 ,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处理的 , 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 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应当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投诉执法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情况复杂 , 需要延长的 , 经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可适当延长 , 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对投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 , 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的 , 应当制发处理建议书 , 接受建议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 并报送处理结果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一)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者隐瞒、虚报情况和有关材料的;
(二)阻挠或者变相阻挠调查的;
(三)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处理结果的 。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视情节轻重 ,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暂扣或者依法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 并建议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二)干扰、阻挠、抵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的;
(三)对投诉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可以结合具体实际 , 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附: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本文插图

为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 , 向社会公布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 , 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时 , 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等问题 , 可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
1、信阳市投诉举报电话:0376-6810600;0376-6810650;0376-12348;0376-6810695 。 地址:信阳市浉河区大庆路信阳市司法局101室 。
2、浉河区投诉举报电话:0376-6508621;0376-6652620 。 地址:浉河区107国道和湖东大道交叉口浉河区司法局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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