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IPO审核前瞻 || 火星人:黄磊天价代言,涉嫌侵犯刘翔肖像权

上周,A股共计审核拟IPO公司20家,通过20家,过会率100%。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8月20日拟IPO上会企业一天高达12家,刷新了今年单日上会数最高纪录;同时,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同一天都有企业上会也是创造了历史记录。
本周,A股又将有18家拟IPO企业上会,价值线研究院发现其中4家企业既有许多看点、也有诸多问题:
1、火星人:黄磊天价代言;涉嫌侵犯刘翔肖像权;因虚假宣传两次遭行政处罚;红杉资本携“对赌”突击入股。
2、西上海:实控人曹抗美曾深涉上海经信委原主任受贿案;4年时间搞不定一张租赁合同。
3、航亚科技:主营业务深陷官司;大客户裁员或致业绩大幅下滑。
4、五洲特纸:募投项目或已建成;因安全、环保等问题子公司数次被处罚。
本周6家主板、中小板拟IPO企业将上会
本周6家创业板拟IPO企业将上会
本周6家科创板拟IPO企业将上会
A
火星人
黄磊天价代言
涉嫌侵犯刘翔肖像权
因虚假宣传两次遭行政处罚
注册地:海宁市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
拟上市地:创业板
主营业务: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专业从事新型厨房电器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业务,主要产品 包括集成灶、集成水槽、集成洗碗机等系列产品。
募资投向:
财务数据:
 代言|IPO审核前瞻 || 火星人:黄磊天价代言,涉嫌侵犯刘翔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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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一:黄磊天价代言
据《投资时报》报道:2019年初,火星人签约黄磊为代言人。同期,该公司还与博采网络签约,开展数字化营销。值得注意的是,该两项广告合同的金额都在500万元以上。
在成为火星人代言人之前,黄磊有着多重身份标签:在工作中,是集导演、演员和编剧为一身的全才;在作品中,是智慧的“神算子”、文艺的“徐志摩”;在生活中,则是温柔体贴的丈夫,疼爱女儿的星爸;更是因为精湛厨艺被大家亲切称呼的“黄小厨”。
就此,火星人广告费用大幅提升。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该公司广告宣传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27.13%、33.88%、35.98%、35.32%;同期营销推广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5.75%、11.66%、12.93%以及12.94%。
关注点三:曾涉嫌侵犯刘翔肖像权
据《企业观察报》报道:天眼查显示,2018-2019年间火星人曾因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虚假宣传等,遭到起诉、处罚。
2018年8月,火星人涉嫌侵犯刘翔的肖像权,被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此案中,刘翔的出生年月日与体育明星刘翔一致,基本可以确定是同一人。不过,刘翔随后选择了撤回起诉。
历史上,曾有企业因涉嫌侵犯肖像权而被迫中止IPO。2011年11月25日,IPO企业乔丹体育顺利过会,然而因涉嫌侵犯知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遭到起诉,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因此中断。
双方的官司持续近8年,直到201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才判决乔丹体育商标并未损害乔丹肖像权。虽然最终官司了结,但乔丹体育至今仍未获上市批文。
反观火星人,虽刘翔已撤诉,但并未披露原因,不排除双方未来有可能会产生法律纠纷。
关注点三:因虚假宣传,两次遭行政处罚
此外,天眼查信息显示,火星人2018年、2019年各领到一单行政处罚,皆源于其广告宣传方面的违法行为。
2018年,火星人在天猫平台所用的产品介绍为“医用级不锈钢拉篮,不含铅,不含任何毒素,真正绿色的环保拉篮” “99.95油烟吸净率,炒100个辣椒身上没有油烟味”等涉嫌虚假宣传。
处罚信息显示,火星人宣传产品无法证明不含任何毒素,亦无法证明属于“医用级不锈钢”。其“炒100个辣椒身上没有油烟味”的宣传,属于对检测结果的用词和语义进行了更改,被市场监管局定义为虚假宣传。
关注点四:红杉资本携“对赌”突击入股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2019年6月,红杉智盛和黄卫斌、朱正耀、董其良、海宁融朴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黄卫斌将其持有的870万股以10022.4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朱正耀将其持有的870万股以10022.4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董其良将其持有的530万股以6105.6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海宁融朴将其持有的730万股以8409.6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
公开信息显示,红杉智盛的管理人为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背后即知名的机构投资方红杉资本。
以2.39%股份所需10022.4万元的成本推算,红杉智盛增资火星人厨具的整体估值为41.9亿元。
需要指出的是,红杉智盛入股的时间为2019年6月,恰恰在火星人厨具向证监会提交招股书的6个月左右,存在突击入股的嫌疑。
一位券商人士表示,IPO企业申报前“突击入股”是指拟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前一年引入新股东的情形。对于首发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三年。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股份转让协议涉及对赌条款,“本次投资完成后,若目标公司在2024年6月30日前未能进行合格首次公开发行,或转让方严重违约且未能及时补救,或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转让方、目标公司及/或其他第三方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则此后的任何时间,投资者应有权要求转让方以相当于下列金额中较高者的购买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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